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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农村转让房屋陷入纠纷怎么办?)

admin1周前927

大家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农村转让房屋陷入纠纷怎么办?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农村转让房屋陷入纠纷怎么办?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农村房屋卖出后还能收回吗?
  2. 农村转让房屋陷入纠纷怎么办?
  3. 农村房屋卖了,动迁赔偿款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4. 如何认定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
  5. 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6. 怎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7. 农村房屋卖给其它人,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分到补偿款?

农村房屋卖出后还能收回吗?

你好,如果是合法的房屋买卖,那是收不回来了。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抄卖土地的通知》当中提出,禁止城市居民去购买农村的房屋的。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卖的房子你是要不回来了,死心吧!

如果是1999年这个通知公布之后卖的房子,并且买家是属于城市居民,那么,这个合同时无效的,你可以要回来。

当然了,你也得把之前卖房子所得的钱还给买家,并且根据这些年的物价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买家不同意(是我我也不同意,当初你要卖就卖,现在看到房子涨价了就想要回去),那么你只能去提交法院进行裁决了。

不过你在村里的名声也就烂了,毕竟买家在村里也住了十几年了。

在2016年,有这么一个案例:

村民何某在2001年以1.9万元把村里老屋卖给了居民老王,然后15年后的今天,反悔了。

老王已经在房子里住了15年,并且花了好多钱把房屋重新修整,当然不愿意了,于是何某就把老王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双方1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自愿退还当初购房款、要求老王归还房屋。

由于本案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老王是城镇户口,故何某与老王签订的《契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老王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老王支付的房款,何某应当返还;因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均有过错,根据房地产评估现值18.34万元,老王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老王获赔近15万元。

农村转让房屋陷入纠纷怎么办?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一般是农村村民,买主则可能为城市居民、外村村民、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

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从起诉原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三类:

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

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

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因根据房屋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定,带也不排除个案的情况。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2.慎重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个人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我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对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卖了,动迁赔偿款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动迁款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比较复杂的,涉及主体多,时间跨度久,法律方面又不完善。要解决您提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多个角度一一分析。

在具体解答前,需要先明确,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农村房屋建在宅基地上,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户,即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有可能对应不同的主体。宅基地只能特定的主体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目前,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进行买卖,交换。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以出卖方为原点分析。

如果出卖方的身份是城市居民,但在农村有农房,将这个房屋出卖了。

如果卖给另一个城市居民,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少见);如果出卖给老家的本村村民,村民具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故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出卖方的身份是农村居民,将宅基地的房屋卖给了城市居民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合同无效。将房屋卖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合同有效。

其次,我们以合同的效力为原点分析。

根据上述交易双方的不同身份,会分为有效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

对有效的合同,即使拆迁了,动迁补偿款也属于买受方的了,和出卖人无关。 实践中,有的农房最后经过几手买卖,但不管怎么流转,只要最后一个买房人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则农房买卖合同对最后买受人就是有效的,动迁赔偿款也属于最后的买受人。

但对于无效合同遇到动迁赔偿时,处理比较麻烦。各地也不一样。也分两种情况。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但是,我也见过有的地方,法院直接判决购房人自行拆除房屋,将宅基地交还出卖方,确实是比较惨了!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我的意见是,有宅基地的要珍惜国家给予的福利,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卖了,要买房的,也要注意风险,尽量不去买,免得损失无法预估!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

不许买卖,你们下来看看,买卖的太多了,应该买卖自由,自己的东西,卖房人,急需用钱,那怎么办,支持买卖自由,协议应该合理,可别见利忘义,不诚信,那就没德了。

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关于这个问题,先说答案,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子就可以卖出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智力发育正常),签订合同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就能够把房子卖了?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这时问题就产生了,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过户,也就意味着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签合同的一方(卖方)就需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过户将无法完成,买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并没有被卖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况,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时满足前述三种情况,即不知道卖方是无权处分,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要不满足任何一点,如明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或买卖的价格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或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另一方知晓该情况,就可以阻断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请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的房产。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此时,不知情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假如买方确实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房产,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不知情的另一方是无权再追回被卖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损害,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人(即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即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交易被随意撤销而引起秩序的混乱,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价款购买的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不知情的一方向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也非常合理。

怎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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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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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农村房屋不允许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到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实际情况,并不是一味作废合同。

农村房屋卖给其它人,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分到补偿款?

谢谢邀请!

先别说房屋,先说你的宅基地,房屋必须建在宅基地上的,而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给你,你只有使用权,你是可以在上面盖房子的,而你这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只可以你自己在上面盖房子,盖完房子之后,房产证应该是你的名字,这一点你应该明白吧,是这个道理吧?这也就是说,你的一户一宅宅基地的使用证是你的名下,你盖好的房屋的产权证也是你的名下,也只有本村户口的人才可以在本村申请一户一宅宅基地的,也可以在申请好的宅基地上盖房子的,如果是本村的村民,他们没有宅基地的话,他们是可以自己申请一户一宅宅基地的,他们可以在自己的申请到的宅基地上给自己盖房,他们也不会买你的房屋的。而不是本村户口的人,也是不可以在本村买房的,从哪一点来说,你在农村的房屋卖给别人都是无效的,如果你的房屋是在你的一户一宅在宅基地上盖上的,那么这个宅基地使用权是你的,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也永远是你,即使是你们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你的房屋没有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你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的话,那你这个房屋就是违法建筑了,最后你又问到是否会分到补偿款,看来你这个房屋已经卖完了,你这个地方要拆迁征用了,如果是这样,你的房屋没有宅基地许可证,你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的话,不管这个房屋在谁的手里,都不会得到补偿款的!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你有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你的房屋又有你的名下的产权证的话,你这个地方发生了拆迁征用的话,那么先不管你现在房屋的主人是谁,是谁住在这套房屋里,这套房屋一定会得到征用补偿款的,按道理说,所有的补偿款都会打到房屋产证主人的账号上的,也就是会打到你的账号上的。虽然你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违法的,但是,实际上别人已经花钱买了你的房屋,因为你已经把你的这个房屋卖给了别人,如果房屋被拆迁征用了话,买你房屋的人就应该全部得到补偿款的,但是,因为你们的房屋合同是违法的,而且补偿款还必须打到原房房屋产权证主人你的帐号,所以,你们的问题就麻烦了,如果你们两个能商量好这个房屋补偿款的问题,那是最好的,否则的话,那就得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去裁决了!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OK,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农村转让房屋陷入纠纷怎么办?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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