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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没用完的钱可以退吗
可以退。看守所为嫌疑人建立个人账户存储钱款,账户内存款属于嫌疑人个人财产,嫌疑人被释放从看守所离开时,看守所有义务退还现金。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在看守所存的钱能退吗
在看守所存的钱一般能退。看守所对人犯人寄存的财物应当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一般情况下人犯出具相关字据即可领取寄存财物;如果看守所保管不善损坏、丢失代管财务的,还应照价赔偿;如果人犯死亡的,其财物应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但如果脱逃人贩一年后未捕获归案的,对其财物应当予以上缴。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看守所存的钱能退吗
法律分析:可以。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如需给在押人员账户存钱,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内勘处办理。账上结余,可以在出看守所时提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在看守所交的钱还能退回来吗
法律主观:
在看守所存的钱一般能退。看守所对人犯人寄存的财物应当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一般情况下人犯出具相关字据即可领取寄存财物;如果看守所保管不善损坏、丢失代管财务的,还应照价赔偿;如果人犯死亡的,其财物应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但如果脱逃人贩一年后未捕获归案的,对其财物应当予以上缴。
看守所上的钱出来能退吗
法律分析: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账目上未结余的金钱可以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看守所出来钱怎么退款
给的在押人员上的东西就四样,衣物,被子,信件,钱,可以向在押人员账户存款,现金由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可向存款处询问到账时间。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
法律分析
给里的人存钱,出来后会有账单明细,根据法律规定,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看守所的钱没用完怎么退
【法律分析】:看守所的钱没用完,人收监了。看守所会把钱转给监狱或退给家属。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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