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抵押约定期限届满债权人是否还享有抵押权是否还能优先受偿)

admin5天前982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以及抵押约定期限届满债权人是否还享有抵押权是否还能优先受偿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债券发行期限2+2什么意思
  2. 抵押约定期限届满债权人是否还享有抵押权是否还能优先受偿

债券发行期限2+2什么意思

债券的期限即在债券发行时就确定的债券还本的年限,债券的发行人到期必须偿还本金,债券持有人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债券按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长期债券期限在10年以上,短期债券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中期债券的期限则介于二者之间。

债券的期限越长,则债券持有者资金周转越慢,在银行利率上升时有可能使投资收益受到影响。债券的期限越长,债券的投资风险也越高,因此要求有较高的收益作为补偿,而收益率高的债券价格也高。

2+2是债劵发行期增加一倍

抵押约定期限届满债权人是否还享有抵押权是否还能优先受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约定抵押权期限或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权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原因在于:第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因《物权法》并未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强制登记的抵押期间而消灭,故应当认为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担保实践中,担保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而且加大了担保成本。如果承认担保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的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抵押财产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基于上述理由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因此,房管部门约定的抵押期限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并不影响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文章分享结束,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和抵押约定期限届满债权人是否还享有抵押权是否还能优先受偿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zs.12364.com/flzs/96e3add8000f7ebf.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