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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方面(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

admin1周前778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方面,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监狱法对于刑罚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2. 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3. 刑罚执行制度有哪些
  4. 刑罚的执行依据有什么
  5. 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
  6. 公安机关执行的四种刑罚
  7. 刑罚执行方式有哪些

监狱法对于刑罚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刑罚执行一、收监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2、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二、减刑、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减刑、假释的程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分监区依据罪犯考核结果提名,监区长会议同意,提交狱政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核委员”研究后,提交监狱长审核。必要时,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驻监检察员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监狱局狱政处复核,提交局长决定。必要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监狱局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监狱法对于有关的刑事条例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就会有着较深的运用,所以对于这类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还是得依据的有关的法律才可以进行一定的约束,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

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

刑罚执行有以下原则:1、教育性原则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2、人道主义原则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3、区别对待原则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4、社会化原则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罚执行制度有哪些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各级人民法院。通常是监狱和公安机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法院强制执行。刑罚的执行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刑罚的执行依据有什么

刑罚的执行依据主要是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生效的判刑和裁定的情形: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罚的执行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公安机关执行的四种刑罚

我国的现在的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该其中的管制是指不用关押,由人民群众进行管制的,属于限制活动自由的一种软禁处罚,并且不能言论的其他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的刑罚的执行任务。有以下4种: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4、司法局,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刑法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罚执行方式有哪些

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方面和刑罚的执行依据有哪些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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