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已替借款人还利息能认定担保有效吗?为什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 投标保证金交多了,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利好吗?
-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已替借款人还利息能认定担保有效吗?为什么?
- 如果儿子借钱、父亲担保,起诉法院能胜诉吗?
- 我是担保人,贷款人死了,我该怎么办?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20世纪末21世纪初,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联盟为了规范电子合同的应用,纷纷推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为国际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一个框架。
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我国2004年8月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标志着我国电子签名行业立法正式起航。
第二,我国电子合同的相关立法进程时间表如下: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律的实施标志着: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十六和二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效力,以及签署和履行电子合同的行为,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标志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被写入“合同法”。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列入诉讼证据。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重申《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在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效力。
2019年4月1日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向内地居民开放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和普通护照签发记录服务,同时可生成经国家移民管理局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明确电子合同在出入境相关政务中的法律效力。
2019年4月3日
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允许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登记和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文书。肯定了电子合同在房地产和供电相关行业的法律效力。
2019年4月9日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在提到优化营商环境时指出:“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这也可以大大节约企业办事的成本,很多东西可以在网上办理”。
2019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明文规定了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三,自2005年以来,国家逐步确认了电子合同在众多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效力。
尤其是2018年至今,电子合同作为推进电子政务的“利器”,正加速被应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众多政务流程中。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等相关监管部门对电子合同行业的监督管理也逐步加强。
投标保证金交多了,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你好感谢邀请。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好像没有哪一条有规定由于投标保证金交多了而应该判定其投标无效的。因此不管由于什么原因或者出于什么目的,多交投标保证金都应该是有效标书。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利好吗?
具体咱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作为出卖人与B公司作为买受人一直有贸易往来,合作数年关系一直不错。
但好景不长,由于B公司扩张太快,资金链出了问题,原本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三个月账期到了,仍未支付货款。
后双方协商终止后续交易关系,对此前的货物交易账目结算。
B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拖欠A公司货款50万元,约定六个月内付清,同时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C公司无董事会,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是同一人。因B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A公司以B公司和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C公司对于B公司的支付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的争议焦点】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来了
一、本案中,全资子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担保嘛?有什么法律障碍?
二、作为债权人,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尤其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应当注意什么来控制风险?
一、本案中,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具有法律效力
1、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我们认为本条规定并非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设立初衷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但并非禁止或限制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在子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又没有董事会的情形,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其实是统一的,也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的现实可能性。
同时《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公司设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在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即便是存在损害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能性,公司或债权人也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母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十六条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也就是说应当内外有别,在考虑对外债权时,即使担保不符合此条规定,也并不必然造成担保无效。同时C公司《章程》也没有特殊约定限制或禁止为母公司担保,更加证明债权人的善意注意义务已经完成。
二、作为债权人,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尤其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时间节点,2006年以前是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2004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此后的公司法修改后,删除了该项规定。
2、注意子公司类型,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可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故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情形也是禁止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3、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必须严格审核子公司章程有无禁止或者限制为母公司担保的条款或者单独的禁止担保规定,同时如果子公司设立董事会,需要董事会出具书面决议通过该项担保,另外需要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4、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允许其全资子公司为其担保,但母公司自身必须公告。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已替借款人还利息能认定担保有效吗?为什么?
从你的陈述中明确的讲了就在担保期间已替借款人把利息都偿还给了债权人,该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你替借款人把利息向债权人偿还后,你可向借款人追偿。仅供参考。
如果儿子借钱、父亲担保,起诉法院能胜诉吗?
这里的“儿子”是债务人,“父亲”是担保人。跟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这个“儿子”确实与债权人发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这个“儿子”就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父亲”作为在这个合同中的担保人,必须对债务的偿还做出保证,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时候代为清偿,在清偿后有权向“儿子”追偿。
我是担保人,贷款人死了,我该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在银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数极优的客户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担保措施的,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证,还包括质押,那么一旦贷款人出现出现意外,作为担保人的我们该怎么办呢?
附加担保/追加担保如果你这个担保只是附加的担保或者追加的担保,那么银行首先处置的是第一担保措施。比如借款人原来的贷款提供了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只是抵押物价值不充分或者略有瑕疵,银行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求追加你的个人担保。
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过世,银行在贷款到期或者得知借款人过世后,会主动扣划借款人在该行账户内的资金,资金不足以覆盖本息的话,则联系借款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妻儿),若直系亲属不愿代偿。那么此时银行就会拍卖抵押物,抵押物的回款金额可以覆盖本息的,那这笔债务则与你无关了;但抵押物拍卖的回款金额无法覆盖本息的,差额则会向你追索。
仅有保证担保的如果借款人的这笔资金,仅有保证担保的,此时仍然分情况。银行依旧会先向直系亲属争取代偿,在直系亲属确认无法代偿后,向担保人进行索赔。如果是多个担保人的,合同有约定担保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担保比例偿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比例的,则等额均分;假设只有你一个担保人的,那么此时全部的责任都要由于承担了。
总结对外担保不是开玩笑,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实中,如果非至亲之人(父母、妻儿),不要轻易对外担保,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很严重。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已替借款人还利息能认定担保有效吗?为什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