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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能主张吗?)

admin6天前731

其实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物业服务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能主张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自己管理物业吗?
  2.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狼狈为奸该怎么办?
  3. 业主私改落地窗民法典解释
  4. 业主不知情换物业合法吗
  5. 物业纠纷中小区业主如何行使知情权可获法院支持?
  6. 业主收取维权费合法吗
  7. 物业服务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能主张吗?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自己管理物业吗?

这是典型的“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业主自治,理论上可行,实际上不可能,原因很多。

首先是业委会成员的能力与素质。一个小区,业主构成复杂、背景各不相同。有精力和能力的人往往没空(或在职,或忙其他);有空的人又往往没热情;有空、有热情的人,又往往没能力或专业技能;有专业技能的,又往往没社会资源。结果,就造成了许多业委会成员以退休人员和非在职人员为主,在职人员为辅的局面。退休人员往往面临健康不佳、精力不足、能力不够等问题;非在职人员往往存在专业技能欠缺、社会资源匮乏等问题;为数不多的在职人员也未必个个能力强、人人有资源,其中不少人甚至因为工作繁忙而变成“有名无实”的“挂名委员”,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总之,要组成一个令人满意的业委会并不容易。

其次,物业管理是一个千头万绪的系统工程,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仅凭业主和业委会的一腔热情是做不好的,除非小区业委会成员个个都是“精兵强将”,但显然绝大多数小区都做不到。

再者,就算业委会成员个个“身手不凡”,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例如:业委会毕竟不同于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虽然也是社区业主自治组织,但属于全职带薪性质的工作,而业委会工作则是不带薪的义务工作,那么要不要发工资?发多少?谁来发?谁来管理?还有,业委会如何聘请和管理外聘人员(保安、保洁、维修等)?如何依法建立和管理公共账户?是否聘用专业财会人员?是否聘用法律顾问?等等等等……。这样一来,业委会是否变相成为新的物业公司?而且是否比专业的物业公司管得好?这都是疑问。

所以,实现业主完全自治,“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

最后再说说业主对物业的不满。我的感觉是,目前网上支持物业公司的“赞成派”是少数,而“反对派”占压倒多数,“赶走物业公司”,“实现业主自治”的呼声可谓铺天盖地。但深究一下就会发现,对物业公司的所有不满,本质就一个字:钱。不信可以取消物业费提供物业服务全免费试试,我相信业主的各种不满都不存在了。反之,只要物业收费,各种不满立刻随之而至:“服务你不在,收费你最快”、“物业服务你不会,物业收费你第一”……。总之,在部分业主眼里,只要你物业公司收费,你就十恶不赦。只要你免费,你就是大慈大悲、长命百岁。他们才不管什么“物业分级服务标准”,他们眼里只有“收费”“免费”。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狼狈为奸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我真的很悲观,很消极。

一、业主和物业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业主举证难,物业却容易的很。打个比方,业主举证物业不尽职,需要具体的照片、人证、记录等等,法院采不采信还得另说;而物业只须举证你不交物业费,就可以立案了,而且和法官还眉来眼去,基本起诉就是胜诉。本人亲身经历。

二、业主维权的途径基本没有,再加之维权的意识不强、维权的法律不清、维权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不明,所以无法维权。

三、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在实践中并未发挥真正的维权、监督作用。有的是因为业主参与的热情不高,硬凑的,这情况多在老旧小区。有的暗箱操作,掩耳盗铃,这情况多发生在新建小区,为何,就不多说了。

总之,物业何去何从,业主委员会是何地位,业主如何维权,如何走上法制轨道,真的是事关百姓的幸福感,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应忽视的地方。

业主私改落地窗民法典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不知情换物业合法吗

不合法

亲为您查询到: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物业公司从法律合同的角度来说:即使是前期阶段,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会对服务时限、违约职责等做相关的限定,开发商如果想更换物业服务公司,也会看看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否则就要承受合同的违约职责;

第二:从业主的权利来说:在开发商卖房无卖到二分之一的时候,开发商就是这个楼盘的最大业主,有权利选聘解职物业服务公司;如果卖出的房屋已经超出二分之一,类似解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需要占全体业主总人数和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人通过

物业纠纷中小区业主如何行使知情权可获法院支持?

作为律师,我可以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你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起诉要求公布相关事项,也可以直接选换物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业主收取维权费合法吗

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一般采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解决。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业主投诉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但往往政府相关部门与开发商形成了利益关系,那样投诉就很难解决问题。

所以有时业主只能采取诉讼方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需要诉讼费,请律师和准备证据是需要费用的,业主集体诉讼收取维权费用不违法!

物业服务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能主张吗?

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也就是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讲究的是事实依据。所以不管是谁的责任,小区业主都要组成一个业主起诉机构,代表整个小区的业主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公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前提是必须收集好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实体照片,作为起诉物业或者是开发商的责任的有力武器。

好了,关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能主张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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