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谁进行侦查(中国有多少个具有侦查权的机关)

admin1周前796

大家好,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谁进行侦查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国有多少个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是哪一条
  2.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应由什么负责侦查
  3. 刑事案件现在已经送到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限是多久侦查完毕是否直接移交检察院
  4.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
  5. 侦查和情报的区别
  6. 案件到检察院公安局还有侦查权没
  7. 中国有多少个具有侦查权的机关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是哪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应由什么负责侦查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侦查管辖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其发案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发案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案件现在已经送到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限是多久侦查完毕是否直接移交检察院

1、刑事案件现在已经送到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左右,但如果情况特殊的,还可以依法批准后延长侦查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2、侦查完毕后,是否直接移交检察院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书;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不会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

公安机关以原则上行政区划的辖区为地域管辖权的区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

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

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

、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

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

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

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

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

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

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

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

,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

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

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

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

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

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

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

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

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

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

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

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

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

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和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

、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和情报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侦查是一种具有特定活动内容和目的要求的诉讼活动。

情报是指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多带机密性质;已获得的敌方军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地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属性不同

情报具有知识性,传递性,效用性

侦查具有职权性,程序性,证明性

案件到检察院公安局还有侦查权没

当然有了。,检察院会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的情况和材料由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这个就是上面说的配合侦查,如果够刑事处罚,检察院公诉机关会就贪污贿赂案件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一并提起公诉,法院也会一并判罚的,不可能不追求责任的。

中国有多少个具有侦查权的机关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狱内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军队保卫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谁进行侦查和中国有多少个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本文链接:http://flzs.12364.com/flzs/69c0a6908a783e52.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