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是指其能担保债权实现的效力,具体来说,当债权不能实现时,留置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并且该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留置权行使需要三个条件,首先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其次是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最后是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一、
何为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即为担保债权的效力,具体内容如下: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找法网提醒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留置权人的特殊保护。
二、
留置权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指留置权人于何情形下可行使留置权。大体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3.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三、
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
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是指留置权可适用于如下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如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留置。
2.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如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
3.保管合同。如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4.货运合同。如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
5.租赁合同。如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