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原则上享有法定留置权,即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的情况下,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不过当事人也可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一、
承运人是否有法定留置权
承运人有法定留置权,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
二、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有如下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三、
承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享有如下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找法网提醒,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