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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admin1周前778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刑罚的目的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刑罚的目的的知识,包括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刑法的制定主体
  3. 古代墩锁刑是怎样的刑罚有多么可怕
  4. 刑法为什么有时效性
  5. 刑法上说犯罪的认定要主客观统一,到底是指主客观哪方面的统一呢
  6. 什么叫“目的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7.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刑法的地位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部门法,是实现宪法职能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其意义在于:

(一)规定犯罪和刑罚。刑法是我国唯一规定了犯罪和对犯罪的惩罚措施的部门法。在我国其他一些法律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但这些法律规定的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

(二)调整、保护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文件,但一般的部门法通常只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而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

(三)规定了最严厉的强制方法。法律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一般法律规范也规定了强制措施,但就其严厉程度和处罚力度,刑法无疑是最强的。它包括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监视居住等,甚至还包罗剥夺生命权的死刑。

(四)刑法具有补充性。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会危害行为时才适用,从而为处罚、禁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五)刑法可以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刑法的制定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古代墩锁刑是怎样的刑罚有多么可怕

古代针对女子的刑罚,有墩锁刑、幽闭、红绣鞋、绳刑等等,每一样都是惨绝人寰,极大摧残了受刑人的身心。

墩锁刑是由站笼刑和桶刑发展而来的。原来受罚的犯人,是被固定在一个木笼子里,头部被锁在笼子外,而笼子内的脚离地面还有一段距离,如果犯人要减轻颈部的痛苦,只能翘着脚站着,时间长了自然是筋酥骨软痛苦异常,最后腿脚麻木无力支撑身体,颈部卡在木笼上疼痛难忍,有的人还会窒息而死。

后来木笼子演变为木桶,犯人除了头部露出来外,身体都蜷缩在狭小的桶里,时间久了血脉不通又动弹不得,会给身体带来极大伤害。在清朝时,桶被墩锁取代成为刑具。所谓的墩锁,是一个五十公分见方的木箱子,犯人被锁在里面,只将头部和手脚伸出来,日常的便溺都在墩锁内又不能活动,久而久之就会身体溃烂而死。

除了墩锁刑,还有其它的极不人道的刑罚。

幽闭是针对女性的宫刑。行刑方法是用大木板猛力击打女犯人的小腹,直到内脏中有东西(有说是子宫)坠落下来,使女性不仅丧失生育能力,更在受刑后不能人道,这是对女性身体极大的摧残。

红绣鞋传说是锦衣卫发明的,刑具是用铁打造的鞋。行刑前,施刑者会把铁鞋放进火中烧红,然后强迫着犯人穿上烧的通红的铁鞋在地上来回走,因此称之为“红绣鞋”,其中的痛苦可想而知。而据记载,受过三遍“红绣鞋”刑法的人,双足已经被烧为灰烬了!

还有一种名为“绳刑”。刑具是一根如同小儿手臂粗的绳子,表面粗糙不堪。犯人在受刑时,被人架住双腿骑在绳子上,然后行刑者用力拖拽犯人,使犯人的下身在粗糙的绳子上来回摩擦,据说只要一个来回,犯人已经血肉模糊痛苦昏迷。

针对女性犯人的还有拶指、杖刑等等,无不以摧残身体和尊严为目的,十分残酷毫无人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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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什么有时效性

刑法有时效也是给犯罪嫌犯人重新作人的机会,如故意伤害犯罪,如果造成轻伤,最高刑为三年,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过后就不再追究,试想一下,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在五年内再没有犯罪行为,说明这人对自己以前的行为表示悔过,社会危险性不没有了,自己把自己改选好了,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是要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让其他出来后不再对社会有危害!!

刑法上说犯罪的认定要主客观统一,到底是指主客观哪方面的统一呢

所谓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即任何犯罪构成,均应包括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及实施了客观上的行为。

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该人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叫“目的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03年给出的答案的确是C,但是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存在争论,以张明楷为首的刑法学家认为,既然在他砸头之时小男孩已经死亡,这属于典型的对象不能犯,如果按未遂处罚,那么明显有主观归罪之嫌,由于对象已经死亡,不可能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故不予评价之后的故意杀人(未遂)行为,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罚即可。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概括地说,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

二、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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