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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双方私下签订投资暗股合同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1、您好,暗股也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当订立一份书面协议写明谁是出资人,谁是名义股东,股东的权利由谁享有等问题。
2、一、暗股股东如果想转变为实际股东,如果是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如果是上市公司,实际出资人(暗股股东)与名义股东直接写个转让协议既可。
3、二、如果名义股东未经暗股股东的同意而擅自处分股权的,除非第三人知情(知道他是名义股东),否则处分行为有效,因此处分行为(例如转让股权、设定质押、抵押的)给暗股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也就是说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但依照名义股东与暗股股东的协议执行,如果违反双方的协议给暗股股东造成损失的,由名义股东承担赔偿对暗股股东的赔偿责任。类似于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投资公司账务处理怎么做呀
1、账务处理:首先判断是不是投资。如果是,那么根据投资协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来进行账务处理。本次投资按成本法来进行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账款+手续费)贷:银行存款分配股利时: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若在以后有减值迹象的计提减值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长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2、收入: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3、成本: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其所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称之为成本。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成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处于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扩展资料投资公司收到定向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在进行定向投资时,按照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投资公司取得无偿划入的投资项目时,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国企和民营合作的三种方式
1、模式一:收购方控股项目公司母公司
2、合作前,合作方已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其上层设立了夹层公司作为股权合作平台,收购方获得平台公司控股权,实现间接控股项目公司。双方后续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开发。
3、1)因股权合作平台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股东没有变化,规避了倒卖路条的风险;
4、2)可达到进入即控股之目的,减少了后续整合的管理成本。
5、合作时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收购方在建设期以参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在建成投产后成为控股股东。
6、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即使在建设期作为小股东,也会要求项目按照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并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
7、在合作方未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作为夹层公司的情况下,收购方以小股东的身份进入项目,未实质改变项目公司控制权,一般也不会被认为倒卖路条。
8、该模式下,双方事先约定项目后续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约定收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需取得的行政审批文件等),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收购方收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
9、采用这种模式,直至项目建成后才对是否收购进行决断,可以更加有效地隔离项目建设期的风险;但因为在建设期没有任何股权形式的投资,对项目建设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
10、这种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与上述“附条件的BT模式”类似,核心点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为项目的EPC商,与收购方合作前即已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将项目所有成本纳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价向拟收购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续由收购方作为项目公司新股东承接项目公司EPC债务,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过EPC款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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