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应收债权能否强制执行股东,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保全申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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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以作为剩余财产分给股东吗
债权是可以作为剩余财产分给股东的。因为债权也是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债权)等。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可以根据股东会的决定将上述资产扣除各种应付账款后,还有结余的部分,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债权是可以作为剩余财产分给股东的。
应收账款转让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
不一定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对债权拥有的股东。
应收账款转让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的程序是一致的,债权转让的主体人一般是公司法人。但是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并且需要通知债务人,但是不用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债权保全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应收账款财产保全,申请时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法院保全后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应收账款属于现金管理吗
应收账款是债权资产,是企业未来现金的流入。若是从概念性理解,它不是现金,但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它是未来现金的流入,是企业需要资金可以抵押变现的资金,也可以抵付债务的资产。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可以把它视为现金管理的一部分。
什么叫过桥股东
通常,我们所说的“过桥借款”指的是公司股东为了履行出资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股东将所得借款资金交付给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后,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用以抵消股东对出借人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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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形式上,“过桥借款”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到股东个人名下,并以股东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清偿债务,由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
另一种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出借人,由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
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工商机关将“过桥借款”以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来处理,只要出借人通过以上方式实现了债权,就认定股东采取了“过桥借款”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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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出借人和股东、出借人和公司签署有合法的协议,且根据协议,出借人向股东、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了合理报酬或价款,且相关报酬都在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之内,则不宜认定公司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
此时,股东和出借人之间仅形成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认定股东已经实际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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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股东出资方式确实构成“过桥借款”,由于“过桥借款”不仅会导致公司名义资本与实际资本之间的差异,而且将导致股东名义股权与实际股权之间的差异,从而背离实收资本制的要求。
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出资,其主观目的在于取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资格,而非按照出资数额或者比例承担投资风险、取得投资收益。
据此,应认定利用“过桥借款”出资的股东具有名义股东身份而无实质股东身份。
这样认定的意义有三:
其一,未出资股东应继续承担出资义务,避免股东借机逃避出资义务;
其二,未出资股东失去了利润分配请求权;
其三,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代位权直接向未出资股东提出追索,以落实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法律理念。
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义务
理合同中应收帐款债权人义务是:
1、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负有连带关系;
2、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合同中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中的条款不变,改变的只是债权人
回购应收账款债权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是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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