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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嫖娼的处罚标准(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

admin1周前1194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党员嫖娼的处罚标准这个问题,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2. 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

嫖娼被抓后会拘留吗?

第一、不是必须拘留,也可以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卖淫嫖娼者被抓到之后,都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在现实中,因为卖淫嫌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特殊的从轻情节,都是要被拘留的,只是在拘留时间的长短上可以灵活把握。

第二、嫖娼后,即使嫖娼者没有承认,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具有嫖娼行为的,仍然要面临处罚。

比如,卖淫女指认的,或者被偷拍偷录的,只要能证明你有嫖娼行为,均可以对你进行处罚。嫖娼者承认只是证据的一种,但不是全部,公安机关也不会仅凭嫖娼者的口供来定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认定犯罪要遵循上述的规则,认定违法同样要遵循上述规则。单凭被告人供述不可以定罪,单凭行为人供述也不可以认定违法。但如果你确实嫖娼了,即使你不承认,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一样可以认定你有嫖娼行为。

第三、六个月之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我们知道,刑法上有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有时效制度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嫖娼后,没有被公安机关立即发现,六个月之后才被发现,即使你承认了嫖娼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不会再对你进行处罚。

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

前几天,复旦大学两名研究生和一名博士因为校外嫖娼被校方开除学籍,此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有网友不禁疑惑:“处罚机关是公安,学校是怎么知道的”?甚至还有部分人为3名学生“打抱不平”:“究竟是谁走漏的风声,倘若学校不知情就不会开除学籍了”。

学校第一时间掌握了三人的违法行为,是三名学生“走背运”,还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学校的?俗话说“纸包不住火”,倘若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不妨猜测下学校到底是怎么知道的:

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主动告知

倘若是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

首先,嫖娼行为违法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明确规定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通俗地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嫖娼并非一定要被拘留,也可能是500元以下罚款了事(这一点很重要,大家先有这个概念)。

我们再来看对三人的处罚:三人处罚分别是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也就是说,三人都被处以了行政拘留,无一人是简单的罚款了事。

问题就出在“拘留”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在法律措辞中,“可以”就是“应当”的意思,“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必须”一词几乎不会在法律法规中出现。也就是说,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又会有疑问,《治安管理处罚法》虽规定通知家属,但并未规定通知单位或学校,那通知单位或学校岂不是不符合规定?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实践中,拘留通知书下面一栏有“家属”、“单位”两个选项,二选其一的关系,被拘留人可以自由选择,这就不排除学生主动选择通知学校的可能。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有些人因违法乱纪被处罚后,有些是派出所通知家属去领人、有些是通知单位领导去领人的原因了。

第二,另外,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外,对于公职人员或党员,按照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还有一些额外的处分,比如警告、严重警告等,甚至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如果三名学生同时也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那么通知学校也是符合程序的。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而询问内容除了违法行为外,自然包括违法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职业、就职或就学学校等,这些信息可以联系所在单位进行落实。

综上来说,即便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通知家属中的“家属”是很宽泛的,包括学校、单位等,且可以联系所在学校进行信息验证;如果是党员,通知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也是很有必要的,不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学校报警寻人

三名学生是在校学生,学校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而三人又被处以3-10天不等的拘留,人身自由和通讯受到限制,学校在此期间联系不到学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报警。

报警后,公安机关会寻人,因为何事被拘留、什么时间被拘留等等信息自然就被学校掌握了。

其实这种“乌龙”事件是很常见的,比如泉州曾经有一人报警,称同事已经5天联系不上了,民警接警后到住所寻人,但是没有找到,事后通过警务系统发现此人在前几天因为醉驾被拘14天,在看守所关着呢。

从三人被开除的决定来看,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作出的,所以不排除保卫处率先掌握了情况,有可能是保卫处找不到人后报警寻人,事后核实是嫖娼被拘。

写在最后:

综上来说,无论是办案机关主动告知还是学校寻人后掌握了情况,都是符合规定的,想要瞒天过海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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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党员嫖娼的处罚标准和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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