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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合同,2021提出诉讼。按照2018合同法,还是按照2021民法典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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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这个里面有关于新旧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以下引用: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2021合同到期工作满两年不续签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约的,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导致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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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合同到期工作满两年不续签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满两年的,要支付二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满两年的,要支付二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四川履正律所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2021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履行有哪些变更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包含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共29章526条。其规则是在原《合同法》(已废止)的基础上,融合了法学研究理论与相关司法解释后而形成的,从整体上看,合同编修订了合同订立、解除规则,完善了合同履行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新增了典型合同等。由于合同法的内容繁多且在实践中影响重大,每一项都可以独立成篇,笔者在此选择了相对重要的合同履行规则,对其他问题暂不赘述。本文旨在探究新法典对合同履行规则的变更,为新制度下的合同履行提出建议。
变化一、增加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1.法条对比
《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解读
将合同所生权利直接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且赋予第三人独立请求权的合同,被称作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原《合同法》第64条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就第三人权利的规定并不服务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沿用了第64条,并在第二款增加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赋予真正利益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同时,债务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抗辩。
这一规则弥补了原法条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上的缺失。新增条款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责任范围应以其合法利益为限,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3.建议
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的争议点很大程度上是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为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支持的更大空间。建议各方在合同本文中就此事项予以明确的约定。
变化二、增加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
1.法条对比
《合同法》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4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解读
原《合同法》中关于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并没有全面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其他情况,比如可以作为单方行为的第三人清偿等。《民法典》上保留了上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如果第三人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履行债务直接取得债权人的债权。而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并不意味着第三人成为了原合同的债务人,而仅仅是实现了一次债的法定转移。例如,出卖人的房屋上设有银行的抵押权,银行为了实现债权而对申请司法查封,买受人可以代为清偿出卖人的债务,从而消灭该抵押权,而银行不得拒绝买受人的代为清偿行为。
此外,尽管第三人可以为了其合法利益向债权人代为清偿,但前述利益不得具有人身专属性。比如涉及债务人个人能力、专业技能的,或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无权代为清偿。
3.建议
如果第三人与清偿债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其代为清偿,故各方应注意合同是否涉及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变化三、优化情势变更
1.法条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解读
原《合同法》虽然包含了情势变更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其适用做出相应的详细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在2009年公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得以明确。而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正式确定了该制度,并且作出修正,在条文中删除了两项限制:一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并非总是会达到影响合同目的的程度。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则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3.建议
情势变更是合同履行的例外,仅限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相对方造成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下。实践中,应谨慎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等不同影响因素,客观衡量是否够存在不可预见的、远超出合理预期的事项。在判断情势变更时,需根据个案具体特征与市场大环境来综合考虑。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