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知识,包括为什么证人不能回避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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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释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179条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如下:
当事人发现本案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发现本案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对于本案已经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全文内容。此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本案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有关材料,以便依法处理。对于已经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具体如下:
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
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
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为什么证人不能回避
民事案件证人不需要回避,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案件质证和辩论期间可以申请回避
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是在法庭开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后提出,司法解释把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作为回避条件之一,所以,回避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个人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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