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关系。人们订立婚姻合同,并向相应的政府机构登记,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有些婚姻是无效的。让我们来看看123律师123律师网的无效婚姻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无效婚姻制度规定
新《婚姻法》的第12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追溯力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严重违反了社会公益要素,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该从一开始就无效,具有溯及力。但可撤销婚姻只是对社会私人利益的一般侵犯,违法程度并不是很严重。应当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即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撤销没有追溯效力。在当今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也是分别规定的,更加科学合理。
当事人是否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12条简单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第一点,由于无效婚姻从一开始的溯及力与可撤销婚姻不同,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没有溯及力,婚姻关系在宣告撤销前有效。因此,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应得到承认,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判决。重婚造成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一规定比较模糊,不太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个人财产证明不清、无法核实的,均有权根据共同财产取得分割。根据民法上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为合理的分割;双方所欠债务应当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处理时适用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另外,婚姻无效或者宣告无效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也可以向错误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亲子关系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规定如下:“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其实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很不明朗的。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这是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关键是无效婚姻生的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有学者认为是非婚生子女,但考虑到这种严重后果对子女不公平,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既然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那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所生的孩子无疑是私生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保护无效婚姻中孩子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天然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婚姻无效而解除。因此,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实质性要素或程序性要素
一是男女结合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实质或程序要求;
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孩子,甚至举行公开婚礼,被社会公认为现实生活中具有夫妻身份的关系。
婚姻是以永远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男女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只有满足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求,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恰恰相反。这是非法婚姻,是法律禁止和禁止的。
二、无效婚姻特征
《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用了从一开始无效和可撤销的双轨制,对于各种非法婚姻,比从一开始无效的一轨制更有优势。单轨制度非常重视对非法婚姻和当事人的制裁,忽视了对无辜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存在很大缺陷;双轨制度表明,法律应对非法婚姻区别对待,违法性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有影响的,从一开始就应视为无效;触犯法律轻的,应该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所以双轨制更有利于保护关联方和子女的利益。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无效和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无效婚姻的构成:
中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患婚前不宜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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