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有什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什么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 汽车金融贷款共同借款人问题
- 银行有没有义务告知担保人借款人的债务信息?
- 汇票持票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借钱不是本人收款 收款人有责任吗
- 法律上的债务和义务有什么区别,具体些
- 什么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什么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答:借款学生及其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
也可由其他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同为贷款的连带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连带义务。
汽车金融贷款共同借款人问题
毫无疑问,共同债务人就是债务人。
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共同债务人负有还款的义务。至于说,主债务没有还完,是否会影响共同债务人再去申请其他贷款,情况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主债务已经发生违约,必定会影响共同债务人申请其他贷款。如果主债务还本付息正常,则需视具体情况来定。比如需要根据其资产、收入、现有负债规模等条件分析确定。银行有没有义务告知担保人借款人的债务信息?
银行有义务告知担保人关于担保责任和担保内容,但是没有义务告知担保人,了解到的借款人的其他债务情况。
1.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过个人征信报告是可以看到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其他债务和授信情况。但是借款人征信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不能由银行提供给担保人。如果提供属于严重违规,银保监会可给予银行严重处罚。
2.在借款合同签字时,如果有担保人,银行必须向担保人告知其担保责任和担保后果。也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担保人有代位清偿贷款的责任和义务。有些银行执行规定比较严格,会要求担保人除了签名后,还写上一句话,“我已清楚了解担保责任,并愿意承担担保后果”。
3.所以在对外担保时,担保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这是担保人自己的义务。不可盲目担保,现在法院许多执行案件,都是担保人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觉得自己比较冤屈,又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要帮借款人还贷款?
总结一下,担保责任非常重大,担保人要为自己负责,责任推到银行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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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持票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二、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三、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借钱不是本人收款 收款人有责任吗
其次,如果经查明,借款人并非是受实际收款人委托,以自己名义借款,实际收款人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指定对收款人,那么出借人向实际收款人支付借款,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发放借款本金的义务。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由借款人来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上的债务和义务有什么区别,具体些
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义务在法理上是这样定义的: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债务是义务的一种,也就是债权人运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自己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对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对性,并且有期限性,债务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因此也具有上述的特点。而对于义务来说,有的时候就不是与特定的权利相对的。
什么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贷款人:是指在借贷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一般指商业银行、央行。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格地说借款人是借进资金,贷款人是借岀资金,是放款人。总之两者是一种对等关系。一般都叫借贷双方,这样看,借款人和贷款人应该是相反的意思。
关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有什么,什么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