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非营利性制度有部门核算吗(部门独立核算)

admin2周前77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非营利性制度有部门核算吗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部门独立核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一、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

1、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3、(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4、(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5、(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6、(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7、(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8、(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10、(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11、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12、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13、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4、(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15、(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16、(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17、(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18、(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19、(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22、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23、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24、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25、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26、(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7、(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8、(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29、(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30、(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31、(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32、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33、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

1、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5、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6、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7、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8、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9、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2、(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13、(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14、(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15、(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非公募基金会财务制度

回答如下:非公募基金会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会计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并定期进行会计核算。

2.财务管理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

3.资产管理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4.审计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应建立审计制度,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审计。

5.风险管理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估和管理。

6.内部控制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和控制。

7.财务公开制度:非公募基金会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对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

OK,关于非营利性制度有部门核算吗和部门独立核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链接:http://flzs.12364.com/flzs/0f4b5fd5f33796ab.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