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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跑了欠的货款是否可以追回了(老百姓能否挽回损失?)

admin3个月前937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公司法人跑了欠的货款是否可以追回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公司法人跑了欠的货款是否可以追回了以及盛大金禧老板跑路,老百姓能否挽回损失?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在国内,公司或集团破产倒闭后,欠银行的贷款怎么处理?
  2. 诈骗有公司法人账户可以抓到吗
  3. 企业法人因刑事案件造成公司停业,所欠税款怎么办?
  4. 盛大金禧老板跑路,老百姓能否挽回损失?
  5. 中介跑路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6. 欠债人突然死亡,那欠的债怎么办?

在国内,公司或集团破产倒闭后,欠银行的贷款怎么处理?

如果企业破产,需要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根据资产状况对公司全部负债按比例进行清偿,剩余的就不需要偿还了。但前提是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股东违法进行破产清算,还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诈骗有公司法人账户可以抓到吗

这要看这个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了,私人开的皮包公司,老板就是法人,如果老板跑了,账户是空的,公安机关抓不到,对被诈骗人想追回诈骗款还是很难得,所以我们注意防范,提高警惕还是很重要的。

企业法人因刑事案件造成公司停业,所欠税款怎么办?

首先感谢楼主的邀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

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权的处理,大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几道程序:

(一)通知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人,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人,本文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人)账面上有欠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

具体操作时。: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选择下列方法之一作为通知程序:

(1)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税务机关未参加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稳妥。

(2)按账面是否有欠税记载决定是否通知税务机关,账面有欠税余额,通知税务机关申报;无欠税余额的,即不予通知。这样做法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3)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存在欠税余额,都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这种做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派出代表参加清算的情况,因为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其参加清算的职责主要应是清理结欠税款。

《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法院或管理人采用通知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这个期限内向其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1.税款范围。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的涉及范围往往较为广泛,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需要讨论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类基金(以下统称附加和基金),是否属税款组成部分?是否应纳入税收债权一并申报?笔者的意见是:《破产法》第八卜

二、一百一十三条提及税收债权时,都只指明“债务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附加和基金,是国家责成税务机关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费用,在破产时将其纳入税款范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具体处理时可以将所欠附加和基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单独归类申报、审查和确认,。与所欠税款分别在债权表中列示。

对于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的罚款,是否属破产债权?是否可以纳。入税款一并申报?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定精神,破产企业所欠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为除斥债权,不属破产债权。《破产法》中未出现“除斥债权”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列为除斥债权不予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说税收滞纳金、罚款属税款范畴。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

2.税收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

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1)凡调增企业(债务方)余额的,应在右列债务方“核对调增数”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条列出。也可以用欠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中”项目列示汇总数:(2)上方“债权入”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名称,下方“债权性质”栏,申报欠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的,则写“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

(三)税收债权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

盛大金禧老板跑路,老百姓能否挽回损失?

盛大金禧老板跑路,老百姓能否挽回损失呢?

湖南省盛大金禧金融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盘继彪,1973年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

他早年间在广州成立公司,后“杀回”家乡湖南永州市,再后来将公司搬迁湖南省长沙市。

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总部办公楼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

“盛大金禧”从地级市到各县县城,它几乎无孔不入。以百分之十五的高利息吸引几十万人,非法集资上百亿元。该公司并未办理“金融牌照”,亦曾数次被监管部门予以罚款之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4日,董事长盘继彪借口找钱前往云南而消失于天地之间。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已认定“盛大金禧”涉嫌非法集资。

几十万人之上百亿元的集资款,我以为如此数额巨大的损失,大概率无法挽回。

盘继彪的失联,意味着“盛大金禧”整个公司已弹尽粮绝。几十万人之投资者即使将“盛大金禧”诉讼于人民法院亦于事无补。上百亿元的集资款早已灰飞烟灭挥霍殆尽!

未来,公安机关的介入亦只能将盘继彪绳之以法。上百亿的集资款终归无处找寻矣!

投资者求“息”;盘继彪之流求“本”!血的教训,但愿能警醒世人!

俗话说得好:“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中介跑路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坦白说,如果中介跑路了,那么你钱追回来的可能性并不大,不过即便是可能性不大,我们也要做一定的努力,中介跑路了,这个时候一定第一做的就是先去报警,然后将各项材料递交以后,相信警察的力量,相信对方能够帮你把钱追回来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欠债人突然死亡,那欠的债怎么办?

欠债人突然死亡,44万欠款终被收回,结局大快人。

46万借款,不知何时还清

李某有一个木材厂,金某的妻子在李某的木材厂上班,两个人通过金某的妻子相识,又因为都喜欢去捕鱼,两个人就成为了要好的朋友,金某家的门窗,雨搭都是李某帮忙焊的,所以金某对李某一直都非常感激。

李某那几年生意做得很好,赊账的人不少,上门借钱的人也不少,后来李某的厂子效益不太好,加上借出去的钱要不上来,李某不得不靠借债来维持厂里的正常运营。

于是,李某断断续续向金某借了46万,这些钱有金某自己的积蓄,也有他们向亲戚朋友借的钱,金某把钱借给李某以后写了借条,但是借条上面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更未约定利息。

让金某没有想到的是李某的厂子竟然破产了,可是这46万的借款应该如何偿还?这时的李某再也没有了当初借钱时的态度,而是以没钱,没办法等等为借口拒绝还钱。

无奈之下,金某夫妻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庭,这时的李某又主动找到金某夫妻许诺:只要他们撤诉就还钱。许诺在自己2000元的退休金中每月拿出1000元用于还款,家里还有几处房子等拆迁的时候也是可以还账的。

金某夫妻撤了诉,李某果真按照许诺的每月拿出1000元来还钱,就这样还了一年多,金某夫妻心里不踏实:这样还法,什么时候才能还完,想着和李某商量一下,能不能再想想办法。

欠债人意外死亡

可是还没有等到两家人坐在一起想办法,意外就发生了。一天,李某乘坐橡皮艇去河里捕鱼,船翻了,李某掉进河里,被人救起时已无生命特征。

金某对李某的意外去世,深感心痛,同时李某每月1000元的还款金也没有了,金某夫妻很为难,这44万借款要吧,李某已经去世,不要吧,自己也无力来承担这个损失。金某又找到了李某的家人,可是李某的家人根本就不承认这笔欠款。

子女拒绝继续遗产

李某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他们对于这44多万的借款不仅一无所知,而且他们也不同意帮父亲还债。无奈之下金某夫妇将李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的家人偿还李某欠的44万欠款。

李某的子女都拒绝继承李某的遗产,只有李某的妻子不放弃,也就意味着李某的子女无需继承李某的债务,李某的妻子对这44万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李某的妻子说:她认可这笔借款,并愿意履行李某和金某当初签订的协议,也就是每月还款1000元。但金某夫妻害怕再出变故,向法院提出将李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也用来清偿欠款,这样才能保障他们的权益。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李某名下已经没有了房产。

早有预谋

原来早在金某夫妻向法院撤诉的当天李某就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两处大小房产分别赠与儿媳和孙子,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李某又将赠与孙子的房产以28万元转让给儿媳。

因为当时赠与的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依然属于李某的遗产,李某的财产只有妻子一人继承,所以赠予儿子的那套房产归属于李某的妻子名下,紧接着李某的妻子又将这套小房产以11万转让给杨某(案外人)。

至此李某的妻子名下也没有了任何财产,而金某夫妻虽然官司打赢了,却依然拿不到钱。

一波三折的追债路

事已至此,金某夫妻才意识到自己一直被某蒙在鼓里,其实李某早就串通家人开始转移财产,于是金某夫妻再一次向法院提出李某赠予孙子又转让给儿媳的那套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下达,金某夫妻两人来到执行局申请执行:要求李某的妻子履行44万的还款义务。

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李某的儿媳和李某的妻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可是就在上诉期间,这套房子又出变故。

法院终审裁定

原来李某的儿媳和李某妻子的上诉只是权宜之计,他们利用上诉期间判决书无法生效的时间差,又把这套被执行的房产以40多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案外人),等一切办理结束,婆媳二人并没有去法院办理上诉手续。

最终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是现在被执行的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陈某名下,又如何执行?

真相大白

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他们通过网络查询到,李某的儿媳银行账户内有一笔4.8万的保险金入账,经过查询确认这笔保险金是李某的意外伤亡赔偿金,法院将这笔款项冻结并通知金某夫妻领取。

法院通过走访得知,李某生前的这两处房产正面临拆迁,价值在一两百万,可是李某儿媳与案外人(杨某,陈某)签订的大小房产转让合同总额只有52万余元,大大低于市场交易金额。

法院找到杨某和陈某来询问才得知,杨某和陈某都是李某儿媳的好朋友,她们只是过来帮忙签一下字,并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等事情结束,她们就会把房产名字再过户回去,所以法院判定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正义终会到来

法院将相关证据移送到了公安机关,紧接着公安机关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李某的儿媳和妻子刑事立案。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是大快人心:

李某的?儿媳被关押半月后,李某的儿子凑齐了40万元还清了金某的所有欠款,并请求法院可以宽大处理。

虽然李某的儿子已经偿还了全部借款,可是李某的儿媳能否逃脱法律的制裁?

答案是:否

还钱,只是民事判决应当履行的民事义务;

李某的儿媳逃避执行法律判决,转移房产,她破坏的是刑事法律规定,她同样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故事来源《经济与法》

写在最后的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没有能力一次还清,可以分批分次还,恶意逃避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欠债人突然死亡,只要有遗产可以继承,欠的债依然需要偿还。

人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意孤行,最终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好了,关于公司法人跑了欠的货款是否可以追回了和盛大金禧老板跑路,老百姓能否挽回损失?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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