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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行为犯吗(两者的本质区别和定性依据有哪些)

admin6天前873

今天给各位分享合同诈骗罪是行为犯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被定性为所谓的“非法集资”而非“合同诈骗”,两者的本质区别和定性依据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诈骗后只要退还一小部分钱,签署一份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就不属于诈骗了吗
  2. 老赖懂法,签了合同骗你,该怎么办
  3. 违法行为属于什么罪
  4. 一房两卖是什么意思到底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啊
  5. 被定性为所谓的“非法集资”而非“合同诈骗”,两者的本质区别和定性依据有哪些
  6. 合同涉嫌诈骗立案后不予起诉应返回居间费吗为什么
  7. 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

诈骗后只要退还一小部分钱,签署一份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就不属于诈骗了吗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老赖懂法,签了合同骗你,该怎么办

老赖懂法,签了合同骗人,怎么办?老赖有对赖姓之人不敬之嫌,我们都是文明人,还是使用“失信之人”比较合适。“失信之人”懂法,我们诚信善良之人更要懂法,“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让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知道签合同骗人,这个骗子的确有一套,套路很深,不得不防,必须慎重!俗话说得好,“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既然流氓和我们拼文化讲法律,那我们善良诚信之人也不能输了正义。因为,邪不压正,所以,正义必胜!签合同骗人,一般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一言以蔽之,就是骗子们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也就是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个数额较大的法定追诉标准是二万元以上包括二万元。

那么,骗子们合同诈骗的现实行为方式都有哪些?或者说什么样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呢?一般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就可能“中标”合同诈骗犯罪:(一)以虚构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名义可能会伪造单位公章,此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冒用他人名义,可能冒用他人身份证,是一种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此时都是为了合同诈骗做准备!(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比如,骗子以假的支票或者假房产证来证明自己的履行合同实力。(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一种“诱敌深入”的骗术,以先“诚信”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骗取信任。(四)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得手就跑”的骗子。

当然,以上是列举常见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不一而足”,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钱骗物的,数额达到二万元就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文化流氓,非常可怕,骗子升级,签约骗人,合同诈骗,二万构罪,准确识别,依法盘他!

违法行为属于什么罪

依据刑法分则,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案件具体种类有:普通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房两卖是什么意思到底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啊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被定性为所谓的“非法集资”而非“合同诈骗”,两者的本质区别和定性依据有哪些

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样的字眼常常在新闻报道中有出现,看起来概念上有交集,但是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实质性区别,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辨别呢?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法集资概念有这样的定义: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进行简单的概括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牟取回报的行为。

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购物卡等方式吸收资金,比如发现股票、委托理财、办理会员卡;

(2)利用民间组织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地下钱庄”;

(3)利用“传销”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资;

(4)利用现在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通过签订商品经销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商品销售和返租,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诈骗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简而言之,合同诈骗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欺骗对方,使之签订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为。

常见的合同诈骗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的资产证明作为合同担保;

(3)签订合同收受对方货物、款项后选择逃匿,不履行义务;

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本质上的区别

①根本性的问题所在:非法集资最大的问题在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简而言之,非法集资未必是诈骗,但是合同诈骗一定是以欺骗为目的。

②资金获取渠道: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合同诈骗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获得资金。

总结

其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不可以混为一谈。

合同涉嫌诈骗立案后不予起诉应返回居间费吗为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法】420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合同成功的,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自行负担居间费用。

【合同法】427条规定,居间失败的,委托人不负支付报酬义务,但是应当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居间合同成立,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不应该返还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

如果居间合同撤销,那么因为委托人的欺诈行为,居间人也不应该返还居间合同的报酬,即使返还委托人和第三人平摊的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居间人也有权要求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因从事居间合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后【合同法】452条规定:居间人订立合同时,没有如实报告,或者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我列举一下日常常见的几种:

1、非法借贷平台。比如P2P、私募基金、众筹,虽然国家倡导的出发点不错,其中也不乏不忘初心的正规公司,但大多数,是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实际行着非法集资诈骗的勾当。金融传销的模板,就是“庞氏骗局”。

2、期货、外汇投资、荐股群,编些创富传奇甚至虚拟盘操作,天天讲着都是天上掉馅饼的故事。

3、养老集资。雇些帅哥美女,街头公园里对老人嘘寒问暖,讲着投资养老床位,既可自住也可出租的前景,白发老人也成了割韭菜的对象。

4、购物返利。很多受害者,连“买的没有卖的精”的古训都忘了。

5、虚拟数字币。货币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象征,民间机构可以发行货币?用屁股想想都知道,不过是蹭一下区块链技术概念的金融诈骗。

说起这些金融诈骗,几乎人人喊打。但实际上金融诈骗其实离我们每个人不远,甚至可以说每天在我们身边上演,又甚至我们每个人有意无意的会成为参与者、受害者。

1、骗贷。用虚假材料办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美其名曰“包装”,企业的财务报表、个人的收入证明,相信很多人很多企业都干过,不逾期便罢,一旦逾期,骗贷的罪名是跑不了。

2、骗保。保险诈骗。

3、信用卡诈骗。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申请表,提交的材料,水分有多少?

4、微商传销。微商没错,但微商模式裂变的核心其实是传销。这个谁做谁知道。

这是一个鼓励投机的时代,雪崩时没有哪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打击金融诈骗从我们每个人自身做起,且行且珍惜。

关于合同诈骗罪是行为犯吗,被定性为所谓的“非法集资”而非“合同诈骗”,两者的本质区别和定性依据有哪些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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