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后,应按婚姻规定办理。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离婚,必须出示本人证件,并按下列条件办理:
第一,如果之前的解除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进行的,应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前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必须由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书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裁定,但必须经过出具离婚证书国家的公证处公证,并经其本国在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申请在中国再婚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国外解除的,应当将离婚证(调解书或判决书)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以前的婚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承认其效力,但必须由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认证,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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