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员工入股协议书的问题,以及和劳动入股合作协议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员工入股怎么分配和制定方案
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
二、代持股份怎么出资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名义股东向法人出资,股东名册上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而实际出资人将资金交易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代实际出人向法人出资。名义股东对外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名义股东按照代持协议履行义务。
三、持股协议和代持股协议的区别
持股协议和代持股协议是涉及股权转让和持有的协议,其区别如下:
1.股权转让主体不同:持股协议是由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或持有的约定;代持股协议是由股东与第三方(通常是法律实体或机构)签订的协议,由第三方机构代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或持有。
2.权利义务不同:持股协议主要约定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股份转让条件、股东间的投票权等;代持股协议主要约定代持方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和责任,通常包括代为行使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权益、维护股东利益等方面的条款。
3.对外权益表达方式不同:持股协议通常只对签约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不具备披露义务,因而较为私密;而代持股协议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行为,通常需要披露给外部机构或者股东大会等。
4.解除和违约处理方式不同:持股协议因为是股东之间双方协商约定的,解除协议或者违约处理通常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代持股协议因为牵涉到第三方机构,解除协议或者违约处理通常按照协议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持股协议和代持股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能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者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和理解协议内容,并在必要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四、国务院国资委 员工持股 最新制度
1、(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3、(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4、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5、(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6、(四)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7、(五)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8、(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9、(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10、(二)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11、(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12、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13、(四)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14、(五)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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