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夫妻离婚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如何分割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离婚纠纷引起的股权确认纠纷,如何确认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 离婚时,一方不配合股权审计,股权还能分割吗
-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 离婚时夫妻一方参与的合伙企业利益如何分配
- 股权代持,名义出资人离婚时代持的股权会被分割吗
- 企业股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离婚股权分割,持股方不配合审计怎么办
- 离婚纠纷引起的股权确认纠纷,如何确认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
离婚时,一方不配合股权审计,股权还能分割吗
离婚必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很多“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里,女性婚后往往成为全职太太,打理后方,养育孩子。男方则在外工作、经商。
如果男方在婚后成立公司进行经营,在涉及离婚分割财产时,男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在此种情形下,女方大多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概不知,若男方拒不提供公司账册,不配合审计,那股权的价值、公司经营的利润应该如何确定呢?
法院是这样处理的: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公司,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审计期间实际经营公司一方不配合提供公司的帐册,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故审计机构按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来往账作出的审计报告,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这也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账目均在其控制之下,如果机械地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会导致女方维权极其艰难。
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的,可以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责令对方提交。若对方拒不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关键在于一方是否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若持有婚前股权一方在婚后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或者直接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而属于经营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持有婚前股权一方在婚后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其持有的股权婚后增值并非其自身的努力,而是正常的市场增值因素,则股权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持有股权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之,夫妻一方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是否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认定为宜。
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增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权婚后直接增资,往往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前股权婚后增资部分及所有股权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的是,婚前股权婚后增资部分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也应当表现为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而非是股权本身,因为股东出资即构成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
离婚时夫妻一方参与的合伙企业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必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很多“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里,女性婚后往往成为全职太太,打理后方,养育孩子。男方则在外工作、经商。
如果男方在婚后成立公司进行经营,在涉及离婚分割财产时,男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在此种情形下,女方大多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概不知,若男方拒不提供公司账册,不配合审计,那股权的价值、公司经营的利润应该如何确定呢?
法院是这样处理的: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公司,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审计期间实际经营公司一方不配合提供公司的帐册,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故审计机构按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来往账作出的审计报告,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这也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账目均在其控制之下,如果机械地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会导致女方维权极其艰难。
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的,可以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责令对方提交。若对方拒不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股权代持,名义出资人离婚时代持的股权会被分割吗
股权代持,顾名思义,是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理方式,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又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其中名义出资人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代表成为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其特点是:履行股东权利的人并不是实际出资人,而是与实际出资人约定好的,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名义代表,但股权收益和相关权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举个例子:A出资60%创办公司,与B达成了股权代持协议,即B为工商注册信息上公司的法人代表,代A行驶股东权利,但实际上公司营业所得的分红利润为A所有。当实际出资人A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公司债权人追索,则代持股的B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这种方式就是股权代持,由于实际过程中,公司的管理和股东设置较为复杂的情况的话,代持股权的B是很难在公司的股东会行驶股东权益的,我国法律也并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代持股权的权益。但股权代持的行为并不违法。
对于您所提到的离婚时代持的股权会不会被分割?这种事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即看实际出资人A与名义出资人B之间是否达成了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的事实是否受到公司其他股东承认,以及股权收益的分配情况。
企业股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投资设立的公司,把相关的款项投入运营,那么相关款项属于公司的资产,又因为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所以公司的资产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不能直接将公司名下的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纠纷当中,我们可以就公司的股权,以及股权的分红收益提出主张,那么接下来,我们分两部分给大家详细说说。
1.股权部分。因股权属于财产性权益,我们一般可就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或股权数按比例分割。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的是资合性,因此离婚时可直接分割公司的股份。若是责任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于人合性,因此离婚时有多种的处理方式,具体的分割方式如下图。
2.股权分红收益部分。若公司分红已经发放,相关款项一般会存入到一方的银行卡内,那么我们主要主张一行卡存款即可。若公司的分红未发放,我们就按股权可获得的分红进行分割。
离婚股权分割,持股方不配合审计怎么办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投资设立的公司,把相关的款项投入运营,那么相关款项属于公司的资产,又因为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所以公司的资产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不能直接将公司名下的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纠纷当中,我们可以就公司的股权,以及股权的分红收益提出主张,那么接下来,我们分两部分给大家详细说说。
1.股权部分。因股权属于财产性权益,我们一般可就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或股权数按比例分割。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的是资合性,因此离婚时可直接分割公司的股份。若是责任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于人合性,因此离婚时有多种的处理方式,具体的分割方式如下图。
2.股权分红收益部分。若公司分红已经发放,相关款项一般会存入到一方的银行卡内,那么我们主要主张一行卡存款即可。若公司的分红未发放,我们就按股权可获得的分红进行分割。
离婚纠纷引起的股权确认纠纷,如何确认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
离婚中公司股权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核心关键因素是:该部分股权取得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无论该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在此基础上要区分两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诉讼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要就是“夫妻共同股权”,存在内涵和外延上差别。但都不影响离婚诉讼中该部分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因素,分3种情况.
1、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同时给另一方股权价值一半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登记为股东夫妻一方名下,坚持要股权同意给另一方股权价值一半补偿。
2、夫妻双方同意分割股权各自取得一半股权。
该种分割成立的前提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或其他股东不同意但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各区的一半股权。
3、夫妻一方取得股权一半,另一半股权转让给夫妻之外的其他股东
股权登记名下夫妻一方不愿意货币补偿另一半,而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受让股权,同时由他股东支付货币补偿夫妻另一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
如夫妻共同财产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因股份有限公司仅仅具有“资合”性,直接分割,离婚诉讼中夫妻各取得一半股份。
关于夫妻离婚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如何分割和离婚纠纷引起的股权确认纠纷,如何确认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