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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最新)

admin3个月前579

中国婚姻法如何规定探望权

中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权的时间和方式的两种方式:“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来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并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家长应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亲或母亲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和方便探视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或根据法院判决安排探视时间。如果儿童已经有辨别能力,也应征求儿童的意见。与法院的判决相比,父母的同意决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这种方式具有较低的谈判成本,对探视利害关系方的影响最小。因此,它优先于法院的决定。

协议离婚时,协议中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的,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将方便当事人,有助于减轻法院压力,避免增加诉讼费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铁路企业作为一个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企业,有许多夫妻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他们中的许多人相互分离。他们的许多母亲都是列车员。因此,他们的大部分孩子由女方或男方的父母照顾。当这对夫妇离婚时,老人对他们的儿媳或女婿有先入之见。他们会过分考虑自己的利益。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探望他们时,老人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探望时间和方法,并拒绝父亲或母亲探望他们的孩子。最后,探视权一方的父亲或母亲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双方约定的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审查,因为《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亲权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确定了“先协议”的原则。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应尽最大努力运用调解,使双方能够就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因此,当法院审查时,它只审查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应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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