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偿抵押与抵押担保在本质上的一样的,没有区别。抵押担保的特点包括五点,其一是抵押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其二是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其三是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四是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其五是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一、求偿抵押与抵押担保的区别
求偿抵押与抵押担保本质上没有区别。在求偿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为抵押人,第三人则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作求偿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果用作抵押的为动产,则应是不易损耗的资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那些易损耗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如食品等)。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办理求偿抵押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
抵押担保有如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中,债务人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提醒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时,依据是否登记、登记顺序等因素来确定受偿顺序。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如下:
1.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