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需符合的知识产权要求是出资人合法所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等。股东出资方式不包括的方面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
一、
出资需符合何种知识产权要求
出资需符合的知识产权要求如下:
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
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
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
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
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
股东出资方式不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什么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