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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admin3周前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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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双方当事人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解决权属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而不是人民调解。调解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来处理。调解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最便捷的一种方式。

村民与村组织、村民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调解。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自然资源局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若分歧较大,不能通过自行协商或行政调解处理的,可以向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

行政调解是行政处理的前置条件,未经行政调解的土地权属纠纷,不得申请政府确权。

村民与村组织或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均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注意:土地权属纠纷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政府的行政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先决条件。

若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请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二、土地权属性质是什么意思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权属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1、针对土地权利争议,当事人应区分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2、(1)如果土地未登记发证,当事人应先向政府申请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再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复议前置);

3、(2)如果土地已登记发证,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可向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可提起民事确权诉讼(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部分法院持不支持可提起民事确权诉讼的观点)。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4、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与村干部土地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土地确权是政府行为,村干部是土地确权工作的主体人,村干部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与村民因土地确权面积的多少发生争议,应以上一轮土地调整的帐本登记为准,如原帐本登记模糊不清,不能认定,只有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核实,确认村民应得承包土地面积。

五、农村土地确权法全文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规定,参考以下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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