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财产分割制,即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
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行约定的分别财产制,那么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不能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以离婚时为限。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离婚前或离婚后,也不能对另一方做出任何补偿。多交义务一方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提起。离婚时不要求对方赔偿的,对方可以不赔偿。离婚后,请求权立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赔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支付较多的一方都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要求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依据。多付的一方有过错的,不能剥夺其因过错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其多付的义务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离婚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1、一方义务的金额。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离财产制的修改,以一方多付家庭义务为前提,义务的多少自然是决定补偿金额的主要因素。事实上,根据支付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以及辅助对方工作的数量来确定补偿金额,是为了将家务劳动和辅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和具体化。所以我们可以从市场上拿同样工作量买家务所需的价格和雇佣他人的费用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义务一方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和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和购买的房地产,还包括隐性和无形的预期利益,如文凭、执照、职称和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无形预期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