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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可以要求赔偿吗(怎么确定赔偿金额我看法律有规定最高只能赔偿50万是吗)

admin1周前890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被侵权可以要求赔偿吗,以及我的作品被侵权了,怎么确定赔偿金额我看法律有规定最高只能赔偿50万是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2. 剪辑的视频侵权,是怎么回事怎么办
  3. 我的作品被侵权了,怎么确定赔偿金额我看法律有规定最高只能赔偿50万是吗
  4. 我是做电视剧解说的,但是热播电视剧一做就容易被投诉侵权怎么办
  5. 图片被人侵权,要求对方赔偿多少钱,图片侵权赔偿标准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时的赔偿项目

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时,受害人以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列举,即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项目。依据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为在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情形,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通常会发生的费用。本条具体列举赔偿项目,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于使受害人明确其享有的权利。

(二)修改了侵权获利剥夺的规则

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加害人可能获得了较多的财产利益。例如,在崔永元诉某减肥茶公司案中,被告某减肥茶公司擅自对崔永元主持节目的录像带进行剪接、添加、拼凑,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崔永元提出,因为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被告获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针对此种情形,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与《侵权责任法》第20条相比,本条有较大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民法典作出此种修改的理由大概在于,要给予受害人选择权,以优裕受害人;同时,这也有助于预防侵权行为。不过,笔者认为,本编第1182条的规定或许存在如下缺陷:一是与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是不吻合的。完全赔偿原则要求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来确定赔偿数额,所以,有“禁止受害人获利”的要求。二是对侵权法的补偿功能造成较大的冲击。毕竟侵权法的功能是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的状态。

另外,在本条的适用过程中,也要明确如下问题:一是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时,是否允许受害人主张按照侵权人的获利赔偿。笔者认为,考虑到立法者明确地仅指明本条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似乎不宜类推适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形。二是如果受害人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举证存在困难,如何予以保护。笔者倾向于认为,应当赋予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公开账簿的请求权。

(三)明确了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编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民法典第1183条将其表述为“被侵权人”,但是,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上,其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直接受害人的表述则是“他人”。笔者认为,这大概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则,似乎要明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北京大学起诉邹某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判决书中就没有认定北京大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结果。在法律上,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主要是,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事实上,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在比较法上还是在国外的判例学说上都有较大的争议。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持否定的立场(如德国),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肯定立场(如奥地利、欧洲人权法院)。也有学者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笔者比较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正如,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062号判决所指出的,只有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实在说——组织体的理论才能前后一贯。否则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其内部自然人纵使极为痛苦,现行法律制度下,却无救济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适。”

(四)增设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吸收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则。按照该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在我国著名的唐山孤儿遗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儿王某希望照相馆将其父母的遗照翻版放大,但照相馆却将珍贵的原照丢失。法院认定,照相馆应赔偿精神损害。不过,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中的规则有两点重要的变化:

一是强调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相比,本条适当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为在司法解释中,即便仅有轻过失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危险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或称对他人行为责任)中,往往并不要求过错要件,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遗照被损毁。对此,本条并没有明确。从条文的表述来看,似乎原则上不允许此种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其可以证明危险责任案件或替代责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是将司法解释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表述有助于扩张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当然,何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进一步解释。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坟、族谱、祖先画像、祠堂、父母遗照等。至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交给法官来判断。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剪辑的视频侵权,是怎么回事怎么办

剪辑的视频侵权有这几方面的可能:

一、你使用了别人拍摄的或者创作的不可公开享用的视频素材片段。

二、你套用了别人编辑创作的声明不可免费使用的视频脚本。

三、你所编辑的视频中的被摄主体没有给你使用授权。比如:肖像、主体事件或造型等。

四、你所编辑的视频三分之一以上的构成元素与某个已经做了著作权登记的作品雷同。

你所编辑的视频有以上几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情形都属于侵权。

如果剪辑的作品被告知侵权应采取的积极主动的做法是:

一、首先在作品展出的地方及时致歉,并主动说明自己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无损害原作者作品的行为和事实,无以此获得不法名利事实。是无意借用作品无法知晓原作者联系方式而造成未经允许而使用的疏忽行为,见到作者告知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望作者谅解,并恳请原作者与本人联系,本人愿及时与作者协商善后适宜。

二、在致歉无果的情况下,在此声明自己无主观故意、无损坏原作品原社会效用、无获取名利的恶意。如不愿和解就此删除,保证不再在任何场合出现本视频。

如果以上办法依然无效,欢迎点击本人的其他相关作品,或者直接联系本人作法务层面的处理。

我的作品被侵权了,怎么确定赔偿金额我看法律有规定最高只能赔偿50万是吗

这位朋友你好,著作权侵权的案件,首先要在确定你对作品有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判断你确实为作品的作者,并且你能够提出他人侵权的证据,在前面的所有条件都满足之后,法院才会判定确实存在侵权的情形,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这位朋友所看到的赔偿最高额为50万的限制可能是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事实上,对于这个法条的解读要进行分别解读,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三种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并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有先后适用顺序的。

也即,赔偿标准首先适用实际损失原则,根据你实际损失了多少来确定赔偿金额,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损失比较抽象,很难去衡量具体有什么财物损失,因此可得利益的减少也属于实际损失的范围,也就是说你的作品原本应该为你带来多少收益,但由于侵权的发生而导致没有收益,这也属于你的实际损失。

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时候,第二顺序适用违法所得标准,也即侵权人因侵犯你的著作权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如因盗版你的书籍而获得的利润总额。

第三,只有在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时候才适用法定赔偿也即50万的最高限额。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适用实际上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在使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来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根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的50万上限并非不可突破,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也就是说法官手里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

实际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侵权数额超过五十万的个案也有很多。早在2003年就已经出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03)二中民初字第6227号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涉案软件的市场价值由法院酌定后,最终确定赔偿金额149万,该案被收录进2005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中酌定赔偿100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48号西门子公司诉昆山长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酌定赔偿8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在(2015)沪知民初字第191号SAP股份公司诉朗泽公司著作权纠纷中酌定赔偿118万元,等等。

随着国家对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司法审判中原告赔偿请求支持率较高,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法定赔偿额已经不是固定的上限。因此,在对作品进行保护的时候,注重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证据的搜集,更有利于法定赔偿额的确定。

我是做电视剧解说的,但是热播电视剧一做就容易被投诉侵权怎么办

你好,关于做电视剧解说的问题,我来说一下我的建议:

解说,整体上来说也是属于视频搬运的一种,这类的视频非常容易被诉侵权。视频搬运的主要包含:解说、混剪和盘点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盘点我都尝试过,盘点类的最简单,解说和混剪的次之,那个人建议可以先从盘点类的做起。那如何来避免侵权呢?

第一,素材的收集:

1、可以从西瓜视频放映厅里面的视频做起,毕竟属于西瓜自己的素材,所以这类的素材被诉侵权的概率是大大降低。

2、尽量不要选最新的电视剧,比如电视台正在上映的。当然也有的电视剧版权方不会投诉。那怎么判断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你要发的电视剧素材先在西瓜视频上搜索一下,如果已经有人过审了,那么被诉侵权的概率会大大下降。

3、可以选一些老的电视剧、电影,比如3-5年以上的,这类的的概率也不会太大,截止目前,我发了不到50个视频,涉及150部电视剧,大概只有3个视频会被诉侵权。

第二,素材的剪辑:

1、单个判断尽量不要超过1分钟,片段要碎,不要整段整段的采用。

2、单个视频片段不要超过或者接近整个视频的一半,这个也很重要。

3、每段视频都要标注素材的来源,而且是持续性的,建议是整段片段的播放都要标注素材的来源。

以上就是我的建议,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图片被人侵权,要求对方赔偿多少钱,图片侵权赔偿标准

图片侵权的具体赔偿标准:发生图片侵权,赔偿标准应按照以下因素顺序确定。

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3、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形,最后根据实际的情形来确定赔偿的多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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