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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统一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量刑指南,统一量刑情节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和免刑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问题,确保裁判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蒋兴昌8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宣布了这一消息。他强调,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论处,而不是“贫富有别,等级有影响”。
蒋兴昌要求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他说,对于犯罪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等非监禁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有利于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减轻看守所和监管工作负担。这是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蒋兴昌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经验。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更多的减轻、控制、免除,采取社区矫正的做法,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对于一些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罪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当事人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我们也必须防止非监禁刑适用的不当扩大,特别是在处理腐败、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我们必须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蒋兴昌说,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罚,特别是适用缓刑和免予处罚时,要认真对待,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