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有何区别的一些知识点,和判决无效和撤销区别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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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判决无效和撤销区别
判决无效指的是判决结果不生效的意思,也就是说对于判决结果不起作用,或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判决无效意味着该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妥之处,或者有错误之处。
撤销指的是把已经形成的事实进行取消的行为,也就是说撤回已经形成的事实的行为。
撤销的原因可能在于在形成事实的时候可能出现了错误,或者是发现了其它的一些问题。
法律上,可用婚姻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吗
谢邀!这位朋友,法律认定的无效婚姻,是有条件的,建议你去读读“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外,法律的生命是准确理解,正确,规范,严格执行。生活,现实中,有些法律,虽有规定,但在执行上,打折,跑偏。类似之事多了去了。彩礼是婚约,民俗。如果构成法律认定上的无效婚姻,对方是要退还全部或一部。
既可主张合同无效也可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违法或者违法公序良俗,既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撤销合同。
撤销借条与无效借条有什么区别
有本质上的区别。撤销借条,该借条从开始起是成立的,双方都承认的,有法律效力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将借条撤销,如,打新借条,将原借条撤销;欠款已还清,撤销借条;债权人同意不偿还,撤销借条,等等。而无效借条从开始起就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两者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违背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权利行使的方法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由善意相对人单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该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则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当事人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无异于违约),而且这种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张,即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一年内”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而合同的解除权都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即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则由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权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撤销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撤销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视为自始不生效。
2)合同部分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解除仅仅否定合同向后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继续生效的方法,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从适用范围和发生原因看两者的不同:
从适用范围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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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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