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信息、犯罪信息以及最重要的取保候审的理由,申请书提交之后等待法院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放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一、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律师
通讯地址: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钟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07年12月29日经x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父亲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钟某父亲的授权委托,王成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钟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钟某的父亲(或者钟某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中钟某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钟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是一个尚未毕业踏入社会的武汉大学的学生,另知钟某在看守所内知晓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积极捐款支援灾区,在聊城看守所内向四川灾区捐款100元,是一个正派、善良的,有良知的公民的表现,曾主动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且钟某的父亲主动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向公安机关交付了五万五千,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采取对钟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钟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检察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章)
2008年7月12日
二、监视居住之后取保候审吗?
监视居住之后一般不会再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规定,理论上讲,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在监视居住到期后再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对此没有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到期后又进行取保候审,就是因为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如果不改为取保候审,就应当放人了。所以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理论上讲对嫌疑人没有什么不利的预示。
三、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坐牢
由法院判决决定。取保候审,仅仅是变更了强制措施而已。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终结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不需要坐牢。不过,取保候审只适用上述几种情况,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来说,取保候审,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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