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的划分
公有住房承租人只享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是房屋的产权。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出租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之前,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已经以一方的名义,而当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作者的分析,在以下九种情况下,房地产使用权应由夫妻共同享有。
(一)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婚姻持续5年以上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一方在结婚前有时间。如果一方在婚后获得住房,无论时间长短,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分割公共住房权。
(2)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离婚时,双方都是本单位的职工,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未满五年,但转让给同一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有住房的权益。
(3)如果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获得公房出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虽然公房购买时间是婚前,但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婚后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比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对方有权提出这一主张,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它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处理的。
(4)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婚后获得出租公房的权利,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都有权分割公房的权益。
(5)如果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因婚后被拆迁而重新获得,尽管该房屋是一方婚前租用的,但只要公房在婚后被拆迁后发生变更,新公房的使用权由双方共同享有。
(六)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建设或共同购买的共有房屋。
(7)如果配偶一方将该单位出租的公房归还给另一方,另一方将交换公房,即婚后交换的公房使用权由双方分享。
(9)双方婚前租用公房,婚后合并交换公房。
(9)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出租的情形。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法院有酌处权。当法院认为公房租赁权只授予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当后果时,可以根据本条款自行处理。
(2)公共住房使用权是授予男子还是妇女?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好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丈夫和妻子离婚时,受影响最大的是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将公房使用权授予生育一方是合理的。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应被判定由妇女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这不是一个“优先考虑女性”的问题,但总的来说,离婚对女性的伤害比男性更大。据调查,目前有三个年龄段的离婚率很高:第一阶段是在结婚两年内进入“围城”并想出去;第二阶段大约是35岁。男人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阶段从55 t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