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宪法哪一年颁布实施条例和1953年颁布了什么宪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宪法哪一年颁布实施条例以及1953年颁布了什么宪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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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颁布了什么宪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部新宪法,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亲自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来到杭州,着手起草宪法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斟酌和修改,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才暂告一段落。
1954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此后,经过81天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9月20日,大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由此诞生。
政法条例颁布时间
《政法工作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施行。《条例》规定的实施时间: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编者注:本暂行条例被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教育法的基本条例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一、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如果学校和幼儿园要组织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等集体活动,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且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对于学习上有问题的学生,老师应当耐心教育,不能歧视。保证每个未成年学生都接受到教育
两法两条例什么意思
两法两条例通常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党章》和《廉洁自律准则》、国家法律法规的“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两条例”。
这两部分内容分别涉及党员、公职人员及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和守则,旨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公共利益,并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标准,从而推进中国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律建设。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
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保密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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