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把孩子留给男方犯法吗,二婚十几年男方私下把婚前房产和证件写给他的儿子,男方死后,女方有继承权吗请问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前夫写了遗嘱不给亲儿子财产合法吗
前夫写遗嘱,不给亲生儿子财产是合法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无条件的随意支配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也可以随意,无条件的将自己的私人财产赠予某一个人。不会因为赠予的对象不是亲生儿子就被视为无效遗嘱或者不合法遗嘱。只要赠予人在写遗嘱的时候头脑是清晰的,并且是自愿的。遗嘱都是合法的。所以他的财产不给亲生儿子,也是合法的。
抚养权判给男方,女方带孩子是否可行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第一句就犯了司法概念上的错误,任何法院也不会把抚养权判给单方一个人的,这是违背法律规定,法官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只能说把对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男方,这是正确的。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双方有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除非单方愿意独立担负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法律不反对,能得到法律认可,在法律上就生效。但是,对孩子的监护权只能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就要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
就楼主提出的问题是,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男方,女方带孩子是否可以,在此,我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只要做母亲的愿意,是完全可以的。做父亲的只要能担负起对孩子的抚养费用,并同意转移孩子监护权,把孩子的监护权实际落实到了母亲的身上,是合法的。法律不反对,就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孩子不因为离婚就会失去父亲或者是母亲,孩子永远是双方共同的,永远与父母也改变不了直系血亲关系。所以,任何一方担任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都是合法的。
办理出生证明、户口本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让子女随母姓合法吗
卧槽,不管孩子跟谁姓,那都是你的小孩吧?你这问题明显就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就上升到合不合法上了。再一个办理出生证明,医院会提前通知直系家属。请问你这段时间在做什么?你为什么会错过这个时间?就算妻子私自去办的,那么她为什么没有经过你而瞒着你?你不觉得你自己要检讨这个问题吗?再其次,如果以上所有问题都不是你的问题,就算办理出生证明不是你的姓,也可以去派出所改回去名的,前提是要出具相关证明。
男方执意不要女方,但是有个孩子,女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邀请;楼主所说的是,男方执意不要女方,但是有个孩子,女方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这个问题,就要看你们生活在一起领了结婚证没有,才能给出答复的。
从提问的正面不难看出,两个人肯定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都不能克制自己,用正确的方式去解决夫妻矛盾。这个男人才会一门心思,不顾未成年孩子,执意不要女方的。
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方要女方走,女方就没有任何理由留下来。婚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的孩子确是受法律保护。依据法律规定,婚生孩子和非婚生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男女双方就有共同担负起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你们领取了结婚证,属于合法的夫妻,但不会经营,没有包容。双方产生的矛盾不可调和,导致感情破裂,男方不是有过错方的话,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拥有,共同财产各有一半的分割权利。
那就要先搞清楚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什么叫婚后的共同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指婚前的个人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现金。婚后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内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现金。
如果你们是合法的夫妻,因为丈夫有了外遇,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出轨,才执意不要女方的话。导致感情破裂,男方就是存在过错方,就得拿住他出轨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有过错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在法律上是受到支持的,也就是说在分割共同财产上,依法会向无过错方倾斜。
亲死男朋友犯法吗
第一,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杀死一个人,当然是犯法的。只能说是有意犯罪,或者是无意犯罪。判刑的时候,判的轻或者重的问题。
第二,其实是你杀死的是你男朋友,你也要付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如果有自首倾向的话,并且愿意配合法律的制裁,一般判刑的话,会判的轻一点。
女方把小孩姓名改掉,男方还有义务出抚养费吗
注意两点,首先,养育子女是法定义务,女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是她的错,但不是男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其次,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見》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更改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显然,子女更改姓氏不是男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但是子女更改姓氏也必须依法而行,比如,离婚双方协商同意、成年子女自己决定,否则应予恢复。该《意見》同时规定,“父和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果女方未获男方同意擅自更改的,后者有理由要求改回原姓,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更改子女姓名需满足法定条件。公安部关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作如是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所以,抚养费必须给,姓名可以恢复原状——这都有法律依据。
二婚十几年男方私下把婚前房产和证件写给他的儿子,男方死后,女方有继承权吗请问
依我之见:男方将本属于自己的‘’二婚前‘’的房产赠予其儿子的行为是‘’于法有据‘’并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男方死后,作为妻子的女方无权继承该男方‘’婚前个人己处分财产‘’。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例中的男方与现任二妻子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作为妻子的女方有权继承男方与其‘’二婚以后‘’所获得的财产,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一如工资丶奖金丶生产经营所获得收益丶继承遗产丶赠予财产丶知识产权所得收入…。请特别注意:夫妻共同财产,是‘’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那么,本案例中‘’男方将二婚前自己的房产和证书赠予其儿子‘’是否侵犯了本案例中作为男方的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呢?
依我之见:A,如果是男方在‘’死亡前‘’以遗嘱,或者生前已经亲笔书写并亲自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赠予其子的过户手续的话,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公民有权自主独立处分属于自己‘’二婚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损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B,如果该男方二婚前的该个人房产在男方死亡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和处理,那么,男方死亡后该房产依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就自然成为男方遗产,并依法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而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夫妻、儿女‘’自然就成为合法的继承人,本案例中男方的儿子和男方二婚后的本案例妻子均有权对该男方个人财产平等的继承权。此时此情,儿子继承的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而女方则是妻子的身份继承的是丈夫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妻子的身份继承的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