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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结束时间与拘留宣布时间不能衔接(拘传到案时间到办案区时间)

admin1周前943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拘传结束时间与拘留宣布时间不能衔接和拘传到案时间到办案区时间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拘传结束时间与拘留宣布时间不能衔接以及拘传到案时间到办案区时间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传唤结束时间与刑事拘留宣布时间
  2. 拘传到案时间到办案区时间

传唤结束时间与刑事拘留宣布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的时间则是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

刑事拘留有需要的在三日内提请批捕,特殊的,延长一日至四日,特殊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

时间为14到37天。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或者犯罪事实进行拘留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拘传到案时间到办案区时间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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