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9民法典设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种类
1.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
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体系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
因为:第一,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第二,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三,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我们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第四,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1.地上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
中国民法中是否存在地上权,是否应当确认地上权,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地上权,或相当于地上权;也有学者认为,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没有必要硬拘泥于地上权的概念,不应非将它们的名称统一不可。
我们认为,从本质上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并没有什么差别,完全可以用地上权这一准确、统一的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立中国的地上权制度,应当以现行的以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造林权为基础,同时,应当确认地下和空中地上权。
2.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也予以确认。
通说认为,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不继续地役权、表现地役权和不表现地役权。
中国立法中没有地役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颇为相似,立法例上也有将相邻关系作为一种地役权加以规定的。
如,《法国民法典》在地役权篇第二章“法律规定的役权”中就规定了诸如流水、通风、采光、滴水、通行等相邻关系。
中国也有部分学者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等同起来,用相邻关系取代地役权。
这是不正确的。
从法律性质上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不同的:相邻关系属于自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是对所有权行使效力及范围进行直接限制;而地役权属于他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土地以便于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
自罗马法将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措施,纳入所有权体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都沿用此制。
因此,在未来的用益物权中,应当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分开来,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给地役权以一席之地。
3.典权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物权制度,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学者们甚有分歧。
我们曾对这一问题作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在传统民法中,典权的标的物包括土地和房屋。
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典权被废除,但公民之间的以私有房屋为标的物的典权一直大量存在,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承认和保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典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应当确认这一具有中国固有传统的物权种类,并将典权物扩大到一切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如土地、房屋、地上权等。
4.用益权——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
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
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
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
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应当通过法人所有权的途径加以解决。
关于能否将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永佃权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改造成为永佃权;也有学者主张,现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权制度,但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永佃权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
我们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以改造成为用益权为宜,而不宜改造成为永佃权。
因为:第一,在现代法中,随着各国土地政策的不断改进,永佃权已趋式微,甚至消灭;第二,永佃权作为封建剥削的工具,已在大陆消失近40年,这种国情不能不予考虑;第三,使用用益权而不使用永佃权,国外已有立法先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规定的是用益权,而没有规定永佃权。
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还清了,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其次,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清债务,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债务人确实不能偿还才能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直接在债务逾期后要求保证人代偿其担保的额度(这个额度就是保证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额度),保证人代偿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偿的债务。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品交易是什么意思
担保品交易意思是指以一定资金作为担保交易更高价值证券的行为,即我们常说的融资融券。担保品交易包括担保品买入和担保品卖出,通过担保品交易可以扩大资金的波动,也可以通过担保品卖出来实现对股票的做空。
不动产登记证号是哪类担保
抵押担保的范围应以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为准,除非有证据表明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对抵押权人主张就抵押物价值超出登记价值的部分优先受偿的,不应予以支持。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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