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对于盗窃罪的认定和因为经济纠纷,偷盗他人财物,法律怎么认定行为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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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2021
2021年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一个晚上不同的地方偷三次算是盗窃三次吗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盗窃无法确定金额怎么办
盗窃案件,暂时根据金额无法认定为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可以刑事拘留,如果在37天内,认定金额超过1000元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放人。如果报案人不报案了,公安机关也会处理的。
被盗物品价值认定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价格认定必需的相关材料。提出机关对上述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检测证明,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种、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环节(产品收购、储运、批发、零售等)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产品、产成品等)、流通过程(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零售)、回收过程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实物因挥霍、丢弃、隐匿、毁坏、发回等原因导致提出机关无法提供的;
(二)查验日或者勘验日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
(三)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明确被盗财物具体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实物状况,包括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鲜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以及其他提出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价格的财物;
(二)被盗财物为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
(三)被盗财物已经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实物状况等影响价格重要因素的。
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
(一)被盗财物为工业品的,应当对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保质期限、外形尺寸、数量(重量)等进行查验或者勘验,并确认其基准日的状态;应当根据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保养状况、物理形状变化、操控性能、配置状况、功能适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
(二)被盗财物为农产品的,属于种植产品,应当对立地条件、栽培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周期具体时段、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成品率等进行查验或者勘验;属于养殖产品,应当对种类、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出栏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主产品和副产品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等进行查验或者勘验;
(三)被盗财物为书画、文物、珠宝玉石等需要进行真伪、质量等检测的,应当结合提出机关提供的真伪、质量检测证明,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规格尺寸、品相以及品牌、重量、材质、颜色、净度等级、工艺水平和配件等进行查验或者勘验;
(四)进行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当注意区别查验日或者勘验日与价格认定基准日时实物状况可能存在的差异。
第九条被盗财物已经灭失,无法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对于该财物属于某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的,可对设备(设施)剩余部分进行查验或者勘验,结合查验或者勘验情况确定被盗财物状况。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机关,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者对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
(一)查验或者勘验的实物与提出机关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盗财物已经灭失,以及查验或者勘验日实物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提出机关不能确定价格认定基准日实物状态的;
(三)提出机关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技术、真伪等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达到价格认定基本要求的。
第十一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采取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
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内涵、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等因素,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价格认定方法。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够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应当优先选用市场法。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当选择可以修正调整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一般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一般不应超过30%。
第十三条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够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者成新率等指标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查验或者勘验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当综合分析确定成新率。接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者虽然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时,可以采用专家咨询法。
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十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进行测算:
(一)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照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二)流通领域的商品,按照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内涵,按照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照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以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照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是可以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照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以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三)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内涵,按照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四)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照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者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者专家咨询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五)民间收藏的文物,按照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六)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七)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专家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八)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可以按照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认定其价格为零;
(九)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照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十)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照其实际价值认定。
第十六条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同时废止。
以黑吃黑的手法为什么认定为盗窃
黑吃黑盗窃罪和一般的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一样的都是以盗窃的金额来量刑的。
因为经济纠纷,偷盗他人财物,法律怎么认定行为
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涉嫌盗窃罪,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定罪量刑。已将财物出卖给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再对这一财物进行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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