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在社会上,夫妻之间的不忠行为通常被称为“包二奶”、“包重耳”或“第三者的干预”,这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在法律意义上,对配偶不忠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严格区分:重婚、配偶婚外与异性同居、婚外性行为。这三种行为互不相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1.重婚。
配偶一方在婚外以夫妻名义公开与其他异性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构成重婚罪。重婚行为人不仅要通过《婚姻法》调整承担民事责任,还要通过《刑法》调整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1。因重婚而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调解不适用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决,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2.合法结婚的男女要求离婚,经查证确有一方重婚的,调解不成的,法院准予离婚。3.一方重婚,导致法定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军人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与其他人同居。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配偶与他人同居受到几个方面的限制,即属于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可见,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关键区别在于,以夫妻的名义与外界不相称,不会引起周围人的误解。需要指出的是,重婚与婚外同居的判断界限并不明确。即使是“不以夫妻名义”,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裁量,可以认定为重婚。
法律也严格禁止婚外同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承担一定的不良法律后果。一、婚外同居属于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因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损害”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婚外性行为。
除上述重婚、婚外同居外,配偶在婚外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婚外性行为。至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是在道德调节的范围内。《婚姻法》只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除了排除婚外性行为的原则外,没有具体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离婚是由婚外性行为造成的,错误的人也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以及在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错误一方给予一定的处罚,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是法官在离婚诉讼中自行裁量而非法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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