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方妻子去世多年,三个孩子各自成家独立生活。2002年,经人介绍,方老师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士的女儿经常把孩子交给母亲照看,这引起了方老师的不满,2004年,两个矛盾升级的人协议办理了离婚。
介绍人知道后,反复撮合他们再次和好。但这一次,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同居了。今年2月,方老师因脑溢血去世,陈女士继续住在方老师留下的两居室里,然而方三个孩子不满意,要求陈女士立即搬走。他们认为这套房子是他们父母留下的财产,陈女士没有资格留在这里。而陈女士则认为:虽然我同意和方,老师离婚,但还是和好如初,大家都认可。我应该以我妻子的名义继承方先生的遗产。律师声明
对此,* * 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兴华认为,根据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条规定,离婚一方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陈女士与方,女士离婚后,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再婚登记,再次同居。陈女士认为法律不能承认“妻子”,她当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因此,陈女士不可能以“妻子”的名义继承方先生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