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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admin3个月前596

很多朋友对于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和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何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 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3. 伪造保单属于什么罪
  4.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为什么爱偷东西
  5. 伪造虚假材料什么罪

何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依据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采取非法技术手段给电费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该充值卡充值后用电;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伪造保单属于什么罪

法律分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为什么爱偷东西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为什么爱偷东西?这个问题问得特别高明。因为“孔乙己偷东西”是他狭隘的思想深受封建旧制度迫害的外在表现,也是最终导致他被封建科考制度无情吞噬的导火索。同时,“孔乙己”这一人物形象是鲁迅先生笔下众多人物中,他本人最满意的一次塑造。为什么这么说?以及“孔乙己为什么偷东西”?要解除这些疑惑,我们需要对作品本身有一番系统回顾,对旧社会“封建科考制度”有一个较深入了解。

孔乙己人物形象出处;作者为什么要创作这样一个人物形象

《孔乙己》一文出自鲁迅先生的短篇小说集《呐喊》。故事描述了一个没有考上秀才的读书人的悲惨遭遇。主人公孔乙己心地善良,但他在科举制度残害下除了满口之乎者也之外,一无所能。穷困潦倒却自命不凡的他成了人们的笑料。因生活所迫,他偶尔有了些小偷小窃行为,终于被人打断了腿,最后在现实生活的折磨下,默默地死去。

文为合时而作。作家创作出一个人物形象,必定有其明确的创作目的。这篇小说篇幅不长,但孔乙己这个可怜、迂腐的,因过度执迷于科举考试而屡考不中,最终导致自己除了与现实严重脱节的僵化知识外,百无一用,终被残酷现实所吞噬。这个旧时下层知识分子的形象塑造得十分成功。他的遭遇,成了封建科举制度残害读书人的有力证据,作者通过塑造这一人物形象,强有力地抨击了封建科举制度的落后性,彻底揭示了旧的封建体制“吃人”的本质。

概述封建科举制度的产生原因及发展历程。

科举,作为唐宋以后选拔官吏的考试制度,是从两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制度”发展而来。它不仅确定要以才学举人,而且对才学的组成内容做了更明确要求,就是要“明知古今,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这有别于传统的经术和章句之学,而要求学者在经世致用上下功夫。

这一制度在形成之初其实是有诸多积极意义的。因为在这之前,人才的选拔机制是“门阀制”,就是以人的出生决定升迁。即,如果你祖上是大官豪门,那么不管你自身条件如何,你最终都可以通过世袭来继续过上层人生活,这实际上是种很不公平的的机制。但科举制度的产生,就改变了这种人才选拔的不公平性,它给了广大的中下层有才华青年以自我发奋,达到改变人生轨迹,实现个人理想抱负的机会。很多贫穷的读书人,“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读书发奋改变了他的个人命运。

但随着封建时代日益没落,科举制度本身的消极因素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明代“八股取士”后,科举制度渐渐成了禁锢思想、摧残人才的工具。参加科举考试者通常为考而学,严重脱离了现实生活需求,造成了所学知识的僵化、固化现象,由此也制造了无数的时代悲剧。终于,封建统治阶级意识到科举考试制度的不合理性,光绪三十一年(1906年)后,废除了科举。

作者创造作品的时代背景

《孔乙己》是《呐喊》书集中的第二篇作品。它创作于1918年冬,“五四”运动前夕。那时,科举制度虽然已经废除,但其遗毒还在,旧的教育体系还未得到根本转变,许多知识分子仍旧游离于封建思想的桎梏中无法自拔。鲁迅认为,要使国民意识觉醒,必须首先改变蒙昧僵化、麻木不仁的精神状态,才能彻底把国人从几千年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使其精神实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为此,他的众多作品取材,多选用当时病态时代下的不幸人物,以此来揭露本质,疗以救补。

小说通过对比法对主人公孔乙己前前后后进行了十分详尽而生动的描写,把他如何被腐朽的封建制度一步步残害的过程,赤裸裸地袒露在读者眼前,使读者“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同时,更彻底看到旧的封建体制下“人吃人”的本质。

一、小说中,无论对酒店柜台环境的描写,还是对老板对待顾客态度、伙计态度的描写,都无情揭露了病态体制下人们思想行为的严重扭曲:

这些顾客,多是短衣帮,大抵没有这样阔绰。只有穿长衫的,才踱进店面隔壁的房子里,要酒要菜,慢慢地坐喝……掌柜说,我样子太傻,怕侍候不了长衫主顾,就在外面做点事罢。

以上描述中,人的衣着似乎都成了划分等级的标志:短衣帮——贫苦的中下层劳动人民;长衫——体面阔绰的上等人士。不同的身份,也决定了酒店对待顾客的态度:短衣帮柜台外站着喝酒;穿长衫的,店里面坐下来要酒要菜慢慢喝……“我”样子太傻,也成了无权服务上等人的理由!而这一切的描写,又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不得不承认,鲁迅先生的目光如炬,聊聊几笔便写出人与人之间滑稽又现实的不公平性。

二、正是因为病态旧制下,人们扭曲的价值观,造就了孔乙己这个深受旧制迫害的不伦不类的下层读书人形象:

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他身材很高大;青白脸色,皱纹间时常夹些伤痕;一部乱蓬蓬的花白的胡子。穿的虽然是长衫,可是又脏又破,似乎十多年没有补,也没有洗。

沦为下等人又不甘,所以坚持穿长衫;一心想要往上爬又无能。所以,不得不在柜台外站着喝酒。接下来对他窘迫的外貌描写,深刻地揭露了这个生活在社会夹缝中的小人物的艰难,就连对他随意的称呼都显示出人们对他的不尊重。如此,一个旧体制残害下,具有现实代表意义的下层读书人形象即刻跃然纸上、呼之欲出。

三、封建旧体制笼罩下的社会,仿如一个无形的冷面杀手,一点点蚕食着人的尊严,消耗着人的生命,终致其体无完肤,即使极其艰难的生活也难以为继,为此,难以示人的“偷”,便成了一个无能文人唯一能维持生存的手段:

孔乙己一到店,所有喝酒的人便都看着他笑,有的叫道,“孔乙己,你脸上又添上新伤疤了!”他不回答……他们又故意的高声嚷道,“你一定又偷了人家的东西了!”孔乙己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孔乙己便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上文对他细致的语言描写,外貌描写,及众人的调侃内容,预示着这个酸腐固执的旧知识分子已然连最后的斯文都被无情地踩在地上。

在此,文中专门提到他“偷窃”的原因:虽读书,但没有进学,又不会营生,还好喝懒做,不得已才偶然做些偷窃的事。若果真是如此,那么他最终结局便是咎由自取、纯属活该了,跟封建旧制又有什么关系?其实这正是鲁迅先生高明的“障眼法”——好喝懒做只是别人眼里的孔乙己形象,其实背后不为人知的,正是扭曲的社会意识形态在操控着他,使这个无其它技能的无用文人,宁愿去偷,也不愿意去做那些“短衣帮”被人鄙视的营生!既然不为人知,或人们毫无意识,那么鲁迅就要去狠狠地去披露它,以达到警醒针砭国民思想麻木性的目的。

四、封建旧制的僵化、残酷终于使一个无辜文人走到生存的穷途末路:

我整天的靠着火,也须穿上棉袄了。一天的下半天……忽然间听得一个声音,“温一碗酒。”这声音虽然极低,却很耳熟。看时又全没有人。站起来向外一望,那孔乙己便在柜台下对了门槛坐着。他脸上黑而且瘦,已经不成样子;穿一件破夹袄,盘着两腿,下面垫一个蒲包,用草绳在肩上挂住……他满手是泥,原来他便用这手走来的……

上文中有一处对比细节要特别注意:我,这个伙计,也是挣扎在底层的一个贫苦小民,将近初冬整天靠着火,尚且要穿棉袄。但此时的孔乙己呢,在外漂着,却仅穿一件破夹袄!这意味着,他残余的生命能量已然灯枯油尽。盘着断腿,坐在蒲团上,以草绳牵挂带动下半身,以双手撑地来行走……还有什么生活比他现在更悲惨?他现在从身体、到心理都已低到尘埃里!这已然与最初那个“身材高大,极力维护自尊的”初始形象相去甚远。之所以有人记住他,是因为他欠了酒店酒钱——这个原本善良的,有人情味的读书人,终于连最后的一丝体面也消失殆尽,甚至成了负数!

谁把他摧残成这样?无情的封建旧制!他的悲惨结局实在使人动容惊心!而他代表的不只是他本人,是所有腐朽封建体制下的苦苦挣扎在生存边缘的劳苦大众!而他们作为社会主要构成部分,如果不思改变,整个民族的命运将岌岌可危!鲁迅如椽之笔对旧的封建制度的腐朽与落后揭露得可真够彻底而致振聋发聩!

结笔

一个“偷”,亮出了这一不光彩行为背后更黑暗腐朽的旧制流弊!鲁迅先生是不愧是“五四”时期新文学、新思想的先锋代表。而他敏锐如刺的洞察力,鞭辟入里的高明手段,即使放到现在,也仍旧具有积极而较为普遍的现实意义啊!

伪造虚假材料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好了,关于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和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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