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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admin1周前630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详解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解释
  3.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4. 劳动合同法38条详细解释案例
  5. 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6. 劳动合同法关于终局裁定书的解释
  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详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解释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及解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对单位无过失提前解除与员工合同的行为,进行的规定。对三种情况下允许企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员工因病因伤已结束治疗,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调整后们不能胜任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的依据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对这三种情况允许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38条详细解释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按照我们在实践中常识性的理解,那就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说,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标准。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理解及操作,从法律的严肃性、排他性来看,在审判实务中应当是非此即彼的理解方法,而不是用圆滑、融通、模棱两可的方式来理解和运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终局裁定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本法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特别解读权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可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为了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没有安全防护强令劳动者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撤离现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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