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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黄色的水果照片犯法吗(摘路边的水果算犯法吗)

admin4个月前690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播放黄色的水果照片犯法吗,以及摘路边的水果算犯法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摘了公园的水果算犯法吗

如果该园有明文禁止采摘水果,即便你不知情,你的行为依然是违反该园管理规章制度的,但不能定性为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而你仅仅是摘了几个水果,构不成违法犯罪。

若该园没有明文规定,则你的行为不违法,亦部违反该园管理规章制度。

摘路边的水果算犯法吗

不是自己种的一般不要采摘,这是道德好与不好的行为,如果是果农或别人有意栽种的,这种采摘类似偷,是犯法的,如果果树是自然界自行成长的产物,也并没有规划到某个人或集体管辖范围,摘这类水果不犯法,但行为不雅,所以最好不要随意摘。

水果不够秤犯法吗

水果不够秤犯法不致于,但属于缺德。严重的话属于欺诈,可以列入欺诈、敲诈勒索罪。同时举报可以吊销执照不得经营。不管怎样这现象一直都存在,典型的就是明天物业管理检查,基本上菜市场都有二杆秤。逢检查换,平时会有短斤缺两的存在普遍现象。

葵花鹦鹉是合法的吗

葵花鹦鹉人工饲养是不合法的,因为它属于保护动物,而且已经列入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列表当中。

葵花鹦鹉(学名:Cacatuagalerita)是攀禽,共有4个亚种。体羽无虹彩,主要为白色,头顶有黄色冠羽,愤怒时头冠呈扇状竖立起来,就像一朵盛开的葵花。亚种中菲茨罗伊河亚种是蓝眼圈,其他三种均是白眼圈。食物包括种子、壳类、浆果、坚果、水果、嫩芽、花朵、昆虫等。语言能力一般。喙的力量强大,需要养在金属笼子中。同许多凤头鹦鹉一样,作为宠物饲养需要主人大量时间陪伴。羽粉较多,需要定期沐浴。叫声嘈杂。野外分布于澳洲的北部、东部与南部,塔斯马尼亚和印尼的一些岛屿。

硫磺熏制的干果国家合法吗

1不合法。2因为硫磺熏制的干果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二氧化硫,会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任何涉及二氧化硫超过规定标准的食品都是不合法的。3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干果时应理智选择,并留意食品包装上是否标注了含有二氧化硫的成分。同时,购买有机食品也是一种健康的选择。

各种KTV播放的音乐视频,侵犯著作权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来讲一个最近的案例,法院是这么审理的。

2017年12月,汪余乐在河南省焦作市开了一家歌舞厅,经营歌舞娱乐服务、卡拉OK娱乐服务,同时出卖一些酒水、水果、小食品。

2021年5月,汪余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控告他侵害了对方的著作权,并要求赔偿140760元。汪余乐感觉莫名其妙,没听说过这个协会,对此感觉摸不着头脑。

原来在2021年3月19日,音集协进入了自己的歌舞厅,在KTV点播系统点播歌曲,然后录取了证据。

音集协控告汪余乐的歌舞厅以向消费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这一娱乐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消费,来获取盈利。音集协说,歌舞厅应该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已向音集协支付相关版权使用费,才可使用权利人的音乐电视作品。而歌舞厅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中,收录并播放了相关权利人授权交由原告集体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涉及282首,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1.音集协的作为诉讼主体是否合适?

对此,歌舞厅首先质疑音集协作为诉讼主体是否合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应当提交权利人的授权合同原件,证明其属于音集协的会员且得到授权;其次,原告应当提交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合法批文,证明其有权利行使对其会员的音像节目的著作权。

那么音集协到底是个什么组织呢?

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音集协的业务范围包括: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法院证实了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都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授权音集协管理。

所以,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诉讼主体是合法的。

2.歌舞厅作为被告主体是否合适?

歌舞厅提出,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是有明白、正确的被告。但在本案中,歌舞厅只是KTV点播系统的购买者,并非录入歌曲的操作者,非真正侵权人。且歌舞厅每年还向点播系统的出卖人和安装者支付使用费。因此歌舞厅不是原告所诉之侵权人,作为本案被告明显不适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48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歌舞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形式放映涉案的282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音集协对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侵权金额应该是多少?

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问题,歌舞厅也提出自己的质疑。

歌舞厅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通知“自2020年元月26日至2020年5月份,所有餐饮娱乐场所均不得营业,停止一切大型群众集会、聚餐等活动”,而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又因疫情的因素,焦作地区依旧取消大型群众集会、聚餐等活动。同时还受到政府修路、停电等因素的影响,歌舞厅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0个月,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根本没有盈利可言。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毫无事实依据可言。

且歌舞厅认为,自己在成立至今营业的时间内,并没有因原告所列的音乐产品谋取利益,其营业收入均来自所销售的酒水饮品及袋装食品。所以自己不存在给原告或权利人造成损失,或利用其音乐产品谋取利益的事实。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案中,音集协未提交其具体所受损失以及歌舞厅所获利益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场所位置、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方式、主观过错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酌定歌舞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6900元。

2021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歌舞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涉案的28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6900元。

总结

近几年,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那么什么叫著作权?著作权又叫版权,是作者、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可是,大家对著作权的认识依然不足。正如本案中的歌舞厅一样,还埋怨音集协作为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音集协对全国多家城市的宣传明显不到位,甚至是失职的。在三线以下城市,绝大多数人均不知道有音集协的存在,更不知道音集协的职责范围,和对音乐产品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歌舞厅甚至还诉苦说自己位置偏僻,对音集协的存在毫不知情,音集协对其授权管理的音乐产品,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加密管理措施,或在其音乐产品上标注其代权利人行使管理收费权的告知义务。因此歌舞厅认为,音集协应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不能粗暴地要求合理使用人进行赔偿。

歌舞厅埋怨说音集协在诉讼前没有尽到宣传、协商义务,而是偷偷摸摸地采取类似于“钓鱼”执法取证行为,简单粗暴地以通过诉讼方式获取巨额赔偿,其行为有悖于民法平等、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其诉讼目的不纯洁,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著作权的宣传目前是严重不足的。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吃香蕉违法吗

不违法啊香蕉是种水果为什么犯法

文章分享结束,播放黄色的水果照片犯法吗和摘路边的水果算犯法吗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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