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那么,放弃继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放弃继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放弃继承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因为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只享有客观权利,客观权利只是一种资格,不能放弃。
2.放弃继承应在分割继承之前进行,因为在分割,继承之后,继承已转变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他们放弃的也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无效。
二、放弃继承权是放弃与继承权有关的其他权利。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其他几项与继承权有关的权利。
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继承权明确放弃生前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是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给予补偿,这表明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没有继承的人的子女当然不会有代位继承的问题,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会有代位继承的问题。
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的,也是毫无保留的。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不予补偿。继承人以一定条件或者要求作为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其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履行决定义务或者侵害其他继承人权利的,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无效。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确保他们履行自己的决定义务,并确保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有条件有保留地放弃继承权,并不代表放弃继承权。
3.放弃继承权后,法院有必要做出恢复继承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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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形式;第二种是口头方式。一旦作出放弃,并经其他继承人批准,因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其继承权而发生的诉讼纠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者提出的恢复其继承权的理由进行处理。否则,继承权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