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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婚内财产为一方所有(这种情况该如何公证为双方共同房产?)

admin2周前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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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双方合伙买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其中一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如何公证为双方共同房产?
  2. 夫妻一方离世,离世方婚前财产怎么分?

双方合伙买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其中一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如何公证为双方共同房产?

一、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所谓“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并非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赠或增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只登记一方的名字,是不是个人财产?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和吕先生2004年结婚。婚前吕先生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房款40万,个人首付12万。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办下来的时候只登记了吕先生的名字。2006年,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关于如何分割房产两人产生了矛盾。吕先生认为,既然是自己同开发商签订合同,首付也是用自己个人财产支付,是房产证上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该项房产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刘女士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是吕先生的名字,但是房产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才取得,自己也参与还贷,房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随后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按揭购房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地方***有各自的处理原则,所以这个案例在不同的地域,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

如果是在广东或者上海,吕先生的主张很容易得到***的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在2006年针对婚姻***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至于另一方对取得房产做出的贡献,可以适当补偿。上海高级人民***对此类问题的解答观点同广东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的房产证并不是证明房产权的唯一依据,但若有证明在结婚前双方认可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出资的证据,比如签有“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为一人,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在河南,吕先生若想赢得诉讼就没有那么轻松,河南省高级人民***在2003年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偿还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王女士胜诉的可能更大。

不过,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设吕先生在婚前已经支付全部40万房款,或者在结婚前已经偿还按揭款,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仅仅是为购房手续的完善,那么,依据河南高院的指导意见,该房产仍然属于吕先生的个人财产。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婚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后产权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债,那么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关系,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3、婚前夫妻共同购房。如果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能显示房产属于两人共有,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购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父母购房,产权登记为子女名下,默认为对子女的赠送,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离世,离世方婚前财产怎么分?

夫妻一方离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

应该有原配活着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离世后,财产均有所有子儿,平均合理分摊继承,如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

如果属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着的一方继承一半,另一半有双方子女平均分摊继承,总之一切根据继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摊继承,不当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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