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婚外情女方主动提分手,男人没挽留也没联系(婚外情女方主动提分手的话)

admin3个月前804

如果男方有外遇,女方会得到赔偿吗?如果女方先申请离婚,分割-123律师会占多大比例

[123律师解决方案]

先看看《婚姻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看相关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问题说明(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侵权行为对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责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因此,我认为如果你能提出确切的物质损害赔偿,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你完全可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你必须证明对你和你的家人有严重后果

你所说的分割房产是倾斜的,即基于上述补偿的实际分割

本文链接:http://flzs.12364.com/flzs/c34e99f7681e0905.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