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
3354 钱x阳和王x兵关于儿童保育费纠纷上诉案。
【案由】育儿费纠纷。
【审判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1)通中民验字第0272号
【审级程序】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21年3月9日。
【上诉人】钱x阳(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王x兵(原审被告)。
【权威记录】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决规则:
一方申请亲子鉴定的,不得强制另一方提出异议,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基本情况:
上诉人的母亲在工作时认识了被上诉人。之后,上诉人的母亲嫁给了外人,有了上诉人。几年后,上诉人母亲通过法院调解与案外人离婚。离婚后,上诉人母亲起诉法院,对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申请亲子鉴定,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抚养义务。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能否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育儿费用?
裁判理由:
子女抚养纠纷应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为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父子关系,因此难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上诉人虽向被上诉人申请亲子鉴定,但被上诉人不同意进行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子女与他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应严格把关,不应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如果被上诉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育儿费用。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只作出自己的陈述,不能提供其他有关证据的,其请求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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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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