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需满足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为清偿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适用对象、立法目的、法律性质不同。
一、
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
代为清偿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代为清偿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
三、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