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利弊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格式合同和备注那个有法律效益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利弊和格式合同和备注那个有法律效益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合同编号错误影响合同吗
合同编号错误不影响合同。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而进行了签订,只要合同内容没有错误,也没有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就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和法律效力。
合同编号错误,是格式合同制作商对合同编号编写错误,没有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合同编号错误不影响合同。
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的法律效力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制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制式合同,只要甲乙双方的法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则是有效合同;制式合同,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对于制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想拿到订单签定合同,则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款,否则可不签定合同。
付中合同是啥意思
所谓付中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订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其特征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所以,其具有较强的附和性。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付中合同
外文名
formatcontract
别名
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基本介绍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显然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极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对这种情形加以平衡,在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样规定的目的显然在于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人的对抗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护。
比如保险合同就是附和合同,合同由保险公司单独制定,投保人不能参与制定,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制式协议什么意思
制式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和备注那个有法律效益
备注的效力更高。格式合同是占优势地位的一方,频繁使用的合同条款,如果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则格式合同无效。
而合同备注属于合同的特别条款,合同的特别条款优于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故合同备注的效力高于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关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利弊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