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量刑的方法、量刑的原则等。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一、
贩卖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
贩卖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二、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客观方面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
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有以下情况的,可认定涉嫌贩卖毒品:
1.行为人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3.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4.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5.赊销毒品的;
6.其他情形。